员工加班,是义务还是权力?

  • 企业因紧急生产任务,员工是否没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只有配合加班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此条规定,员工加班必须自愿,企业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这是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员工加班,是义务还是权力?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此条是对加班例外情形规定。在如上四种情况(不可抗力因素、公众利益需要、设备检修保养和国防紧急任务)下,企业可以直接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并且加班时间不受每天最多3小时和每月最多36小时的限制。

员工加班,是义务还是权力?

  • 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安排调休等方式,要求员工加班,此时员工不能拒绝加班,这一论调是否成立?

第一点已经陈述,企业只有在符合如上四种情形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企业通过为员工安排调休等方式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企业安排了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第一选择是安排工人调休,如果不能安排调休,第二选择是支付加班费。

所以,第二个问题的论调明显不成立,而且是逻辑颠倒。正确的逻辑应该是,员工先同意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只要企业为员工安排调休后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就不能拒绝加班。

  • 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不加班?

正如第一点所述,一般情况下(如上说的四种情形除外),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必须经过工会与员工协商一致。举轻以明重,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加班的法定义务,那么加班也不是员工的一种法定权利。

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安排一部分人加班,一部分不加班呢?如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只需要部分人加班,那么企业的这种安排属于行使经营自主权。另外,企业是否可以因员工违反厂规厂纪,将不安排加班作为一种纪律处罚措施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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