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捷信起訴後不還款會坐牢嗎

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韓海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晉0105民初6777號

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泰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RomanWojdyla,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勇,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弘建,北京市一法(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海芝,。

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被告韓海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3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勇、周弘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海芝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全額償還原告貸款本金8338.12元、利息595.14元、客戶保障服務手續費0元、客戶服務費297.56元、違約金609.78元,共計9840.6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許可經營消費金融業務,並取得金融許可證。2018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請貸款,並與原告簽訂了貸款合同(合同編號:364XXXXXXXX05)。按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發放貸款本金人民幣10000元並提供相應服務,但被告卻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且被告逾期還款天數嚴重超過約定時間,已經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額償還合同約定的逾期未還款項共計9840.6元。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韓海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材料。


被捷信起訴後不還款會坐牢嗎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11月10日,系外國法人獨資企業,其經營範圍包括:發放個人消費貸款;與消費金融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等。2013年1月6日,原告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經營範圍以批准文件所列的為準。

2018年6月8日,被告韓海芝向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提交個人貸款申請表(消費貸)一份,貸款內容部分記錄:貸款用途醫療美容,貸款本金10000元,分期期數15,折算年化綜合息費率36%,貸款每月還款額837.67元,首次還款日2018年7月8日,每月還款日8,月貸款利率2%,月客戶服務費1%,約定銀行代扣還款。後附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消費信貸合同條款》,約定:如被告未按合同履行還款義務,從逾期之日起對逾期未償付的金額按日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若貸款利率為零,則按日罰息利率0.067%計收罰息。若任何一期期款逾期滿90天仍未完全償還,則貸款將自動提前到期,被告應一次性償還全部款項。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當日,原告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韓海芝發放貸款10000元。合同簽訂後,被告按期向原告償還三期款項計2513.01元后再未還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本金8338.12元及其他費用。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個人貸款申請表(消費貸)》、授權書、借款人須知、還款計劃表、《消費信貸合同條款》、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照片、還款明細表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被捷信起訴後不還款會坐牢嗎

本院認為,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發放金融許可證,系具有發放個人消費貸款資質的企業,其在本案中的業務行為未超出經營範圍。原告與被告韓海芝簽訂的《個人貸款申請表(消費貸)》、授權書、《消費信貸合同條款》等與本案有關的文件資料均系雙方自願簽訂,內容真實有效且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亦應依約按期足額還款,由於被告自2018年10月8日起未足額向原告償還借款,逾期超過90天,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告有權按約定宣告剩餘所有貸款提前到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8338.1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的利息、客戶服務費、違約金等三項費用,依雙方合同約定計算明顯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以本金8338.1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止產生的費用,為500.29元。被告韓海芝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訴訟權利所作的處分,法律後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捷信起訴後不還款會坐牢嗎

一、被告韓海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8338.12元及利息、客戶服務費、違約金三項費用500.29元。

二、駁回原告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韓海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燕玲

人民陪審員 符惠仙

人民陪審員 李小蘭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晉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