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就可以不用賠錢?錯

一項確定的犯罪行為,除了面臨刑事責任,也往往需要承擔民事賠償。即便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也不能完全解決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很多人認為,刑事判決之後,直接根據刑事判決確定民事責任即可,但這是一個認識的誤區。

實際上,由於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方式、範圍等方面均有不同,刑事判決是認定民事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但並不是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民事判決之後,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在責任主體、責任方式、賠償數額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爭議的地方,這是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深入研究和梳理的領域。

坐牢,就可以不用賠錢?錯

一、 民事責任有無的問題:刑事無罪,被告人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

在刑事案件最終作出無罪判決時,相關人員可以獲得國家賠償。那是否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呢?不少觀點認為,法院都裁定無罪,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其實,這種觀點並不成立。眾所周知的美國辛普森殺妻案,刑事判決認定辛普森罪名不成立,但是,在民事訴訟中,法院還是判決辛普森支付4000多萬美元的補償性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可見,刑事無罪,並不意味著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在中國當前法律制度中,刑事無罪,也不意味著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在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刑事法院可能會判決其無罪。但是,民事法院也可以其未盡到謹慎審查及合理注意義務為由,判決其行為侵犯了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無罪判決,是法院根據犯罪構成要件、定罪量刑的證據標準等作出罪名是否成立的判斷。但是,犯罪的判斷標準與民事侵權的判斷標準存在本質的區別。相比於刑事犯罪,民事侵權的行為類型更寬泛、認定標準更低。無罪判決只意味著行為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行為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二 、民事賠償數額的問題:民事賠償,是否以犯罪數額為基準?

在與犯罪數額有關的犯罪中,刑事判決書中會明確被告人的犯罪數額,例如銷售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詐騙數額、集資詐騙數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等。在刑事判決之後,民事賠償數額是否以犯罪數額為計算基準呢?以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為例。被告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刑事判決認定罪名成立,並根據查明的銷售數額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後被害單位(註冊商標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其因侵權所遭受到的損失。那麼,民事賠償數額是否以犯罪數額為準呢?侵權人(被告人)一方的觀點往往認為,既然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了銷售數額,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內容在民事訴訟中是免證事實。因此,直接按照銷售數額為基準來計算侵權人(被告人)的營利數額,以此賠償註冊商標權人即可。其實不然,犯罪數額不是賠償標準。其一,證據標準不同。犯罪數額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律規定認定的,證據標準非常嚴格,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而民事賠償責任由當事人舉證,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可。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數額往往低於被告人實際經營侵權產品的數額。其二,計算方式不同。犯罪數額認定的方式相對單一,只簡單考慮被告人犯罪的行為這一個因素,該犯罪行為所直接產生的銷售數額、查扣在案的貨值數額,就可以直接計算犯罪數額。然而,民事責任的數額,計算的方式不同,範圍也寬泛很多。假冒註冊商標類案件,確定民事責任數額時,需要考慮被侵權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得的非法利益、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費、被侵權人維權的合理開支、品牌的市場佔有率、知名度、侵權產品的數量、侵權人的經營規模、侵權所造成的後果等各種因素,民事責任數額是在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基礎上確定的。

坐牢,就可以不用賠錢?錯

三 、責任主體的問題:公司犯罪,員工要承擔民事責任?

在成立單位犯罪的情況下,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此時,面臨的刑民交叉問題,是公司與自然人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自然人是否要為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歸根到底都是相關自然人實施的行為,因此,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對外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判處刑罰的自然人也應當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承擔刑事責任並不能當然推定在民事訴訟中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在成立單位犯罪的情況下,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然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基於刑法對單位犯罪中具有特定身份的責任人所作出的特別規定,並非是自然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在民事侵權糾紛中,只有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主體才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單位犯罪中,單位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主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單位中的相關責任人並不是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不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四 、股東責任的問題:單位犯罪,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單位犯罪時,單位的股東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呢?股東是否需要為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單位犯罪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僅限於單位。在單位犯罪所引發的民事責任問題,也適用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不存在混同,則股東不需要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在一人公司成立單位犯罪的情況下,股東是否為公司的犯罪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取決於股東能否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的財產。《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單位犯罪時,該公司的股東,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不存在混同。如果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則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坐牢,就可以不用賠錢?錯

五、 僱員責任的問題:受僱傭的從犯,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經常出現主犯僱傭其他眾多從犯一起參與犯罪的情形,刑事判決認定這些僱主和僱員構成共同犯罪,都需要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呢?共同犯罪人是否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有一種觀點認為:僱員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僱主承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能夠確定共同犯罪人中存在僱傭和被僱傭關係時,作為僱員的共同犯罪人無須承擔民事責任,僅由僱主承擔民事責任。然而,在當前法律規定下,僱員(從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能不被普遍接受。該條款規定的情形,是指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後,在從事合法經營過程中,如果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而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同犯罪人作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自己從事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進行判斷,並依法承擔法律後果。即使是受僱傭參與犯罪的人,也應當對刑事案件所引發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六、 民事責任大小的問題:主從犯的認定,是否影響民事責任大小?

在刑事案件中,根據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往往會區分主犯與從犯,兩者的刑期相差非常大。那主從犯的認定對民事責任的分配,是否有影響呢?有一種觀點認為,主從犯意味著民事責任大小不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共同犯罪人對侵權行為發生的過錯、作用都不同,各共同犯罪人所需要承擔的賠償金額應當有所不同,從犯承擔的民事責任更小。這種觀點對了一半。的確,共同犯罪人對侵權行為發生的過錯、作用都不同,因此,各共同犯罪人所需要承擔的賠償金額應當有所不同,但這是共同犯罪人之間的“對內”責任承擔問題,無法免除共同犯罪人“對外”承擔的連帶責任。從犯對外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在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共同犯罪人追償。因此,刑事案件中對主犯、從犯的認定,不影響共同侵權的認定,主犯與從犯依然構成共同侵權,依然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實,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全部共同犯罪人都是共同侵權人,共同侵權人對被害人的損失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七 、小結

由於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兩個不同領域的法律。無論是在確定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時,都讓很多資深法律人士感到困惑。所以,律師在辦理刑民交叉案件中,純粹只是掌握刑事法律或者民事法律,是不能解決問題的。需要跨部門法的知識和思維,進行融合比較和判斷,才能在不同的法庭上,都能提供正確的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