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通知,對《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有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徵求意見。《規定》要求:養殖者不得對外提供其生產的自配料,不得以代加工、租賃設施設備等方式對外提供飼料產品或配製服務。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不得使用我部公佈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自配料。除農業農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和養殖過程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外,自配料中不得添加獸藥。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關於《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行為,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局起草了《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有關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0年5月13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
聯繫人: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飼料飼草處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郵 編:100125
電 話:010—59192831,59192848(傳真)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2020年4月15日
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有關規定
(徵求意見稿)
為規範養殖者自行配制飼料的行為,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有關要求,我部制定如下規定。
一、養殖者利用自有設施設備自行配制飼料(以下簡稱“自配料”),供自有養殖動物使用的,應遵守本規定。
二、養殖者對自配料生產過程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接受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三、養殖者不得對外提供其生產的自配料,不得以代加工、租賃設施設備等方式對外提供飼料產品或配製服務。
四、養殖者生產自配料應遵守我部公佈的有關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的限制性使用規定,除當地有傳統使用習慣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藥用植物)及農副產品外,不得使用我部公佈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自配料。
五、自配料生產中使用的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和濃縮飼料應為合法飼料生產企業的合格產品,並按其產品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使用。
六、養殖者生產自配料應遵守我部公佈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有關規定,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適用動物範圍和最高限量使用飼料添加劑。
七、除我部允許在商品飼料和養殖過程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藥物外,自配料中不得添加獸藥。養殖者為防治動物疾病,需要通過混飼給藥方式使用獸藥的,要嚴格按照獸藥使用規定及法定獸藥質量標準、標籤和說明書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獸醫處方購買使用,要建立用藥記錄制度,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
八、養殖者生產自配料應當嚴格遵守我部有關禁止性規定,嚴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禁用物質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九、自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應當與農藥、化肥、化工有毒產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飼料產品安全與養殖動物健康的物質等保持安全距離,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汙染。
十、用於生產反芻動物自配料的設施設備不得與其他動物自配料生產設施設備共用。反芻動物飼料不得添加乳和乳製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
十一、自配料產品應符合《飼料衛生標準》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的質量安全規定,質量安全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在養殖中使用。
十二、養殖者不得委託飼料生產企業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含有獸藥(我部公佈的可在商品飼料和養殖過程中使用的抗球蟲和中藥類獸藥除外)的飼料產品。
十三、發現養殖者生產自配料違反上述規定的,縣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從事自配料生產活動,並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發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規定自 起施行。
來源 | 農業農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