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失信人應主動向法院債權人申報財產和收入情況,可都不執行是違法犯罪嗎?為什麼?

亮劍出彩虹shengli


按法律規定失信人應主動向法院債權人申報財產和收入情況,可都不執行是違法犯罪嗎?為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解釋規定的還是相對詳細。《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列舉了集中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大家可以看看:

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規定可以看到,對於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才有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非沒有報告財產情況便涉嫌犯罪。

法院執行立案之後,基本都會將材料郵寄給被執行人,並告知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情況的義務。但是沒有主動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這是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也就是說,沒有報告財產情況是常態,主動報告財產情況是例外。對於這個行為,我們法院也多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以此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鮮有以此為由進行罰款,甚至是拘留。特別是司法拘留,這個在執行中也不是常態。


葉律師


“失信”是個偽命題,是強者強加給弱者的莫須有。社會層面,上下之間,人與人之間,矛盾何其多,把某個時間段債務人之間的糾紛打上“道德”的標籤實在沒有必要。用法律述語“被告”,“被執行人”就足夠了,不要矛盾擴大化,道德綁架。


重點241


的確,按法律規定,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法院報告自己財產情況。但是司法實踐中,僅有百分之十左右被執行人會報告財產,僅有百分之一左右的被執行人會如實報告財產。

按法律規定,不如實報告財產的,法院可以對其罰款拘留,經罰款拘留後還不報告的,可以以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個規定,目前在多數地方還停留在口號階段,絕大多數不報告財產的老賴,並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如果這種現象持續下去,會有三個不良後果。

第一個是導致惡性刑事案件發生。例如前幾年杭州鐵籠沉屍案件,其實就是欠款人不還款,被債主找到,毒打一頓後,裝在鐵籠裡沉入八十多米深的橋下。西安張扣扣滅門案件實際上也如此類似。

第二個後果是法律公信力,權威性降低。讓群眾覺得,法院判了也是法律白條,沒什麼用。

第三個後果是勝訴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引發眾多不良影響,例如上訪等。

當然了,有些地方法院做的比較好,例如浙江,出臺了最嚴歷的系列措施,不及時報告財產的拘留,玩失蹤的布控追討,一時間老賴聞之喪膽,紛紛自覺履行。如果各地推廣這一做法,老賴短時間就會有大幅度減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