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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個“熱心腸”的人,聽朋友說要買車,李某不僅熱心地帶他去找賣家,還拿來車鑰匙讓他試駕。
然而,“好心”卻辦壞事
兩人高高興興一起上了車,沒想到撞上別人的車,更荒唐的是,他們都剛喝了酒。
李某因慫恿他人酒後駕車,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帶朋友酒後去試車,出事故朋友被刑拘。李某和羅某是朋友,2019年4月兩人一起參加老鄉聚會。
喝著酒,羅某說起自己想買車,李某說鄰村的盧某剛好有輛車要賣,如果羅某感興趣,可以一起去看車,羅某當即同意。
聚會結束後,李某帶羅某到盧某家看車。李某向盧某要了車鑰匙,遞給羅某說:“你先來試下車吧。”羅某沒考慮自己剛喝了酒,接過鑰匙就上了車,李某也跟著坐了上去。
沒想到,羅某剛把車開出去不遠
就與一輛小車撞上了
致使多輛小車追尾
並造成多人受傷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後果
事故發生後,交警到場
發現羅某身上有酒氣
經酒精檢測,羅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42.98mg/100ml,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李某雖然沒有開車,但慫恿別人酒駕惹禍也犯罪。事故發生後,他主動投案接受調查,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受理後,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遂依法判處被告羅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李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提醒
不管是酒後駕車,還是慫恿別人酒後駕車,都是拿生命在開玩笑!為此提醒大家,為自己也為他人的安全負責,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另外,生活中以下幾種情況也可能涉嫌違法犯罪,請務必牢記。
1、 相約飆車。 二人以上以競速為目的進行超速駕駛,如果情節惡劣,顯然具有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當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2、行為人故意追趕其他機動車的行為。參與追逐的人員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3、同乘人員。同乘人員脅迫或者教唆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或者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幫助,均與機動車駕駛人系共同犯罪。
4、車輛提供人員。車輛提供人員在明知借車人醉酒並且要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會構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