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气!丈夫送给情人200万,看看人家妻子怎么做

作者:郑慧君

案例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一、杨某玲与孙某东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7年7月22日登记结婚。

二、赵某晴与孙某东于2010年发展为恋爱关系。

三、2014年12月4日,孙某东通过交通银行向赵某晴汇款200万元。

四、杨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孙某东将200万元赠与赵某晴的行为无效;2.要求赵某晴向杨某玲返还200万元。

五、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孙某东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向被告赵某晴转账200000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被告赵某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某玲返还2000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孙某东在与杨某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0年与赵某晴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12月4日,孙某东在杨某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赵某晴转账200万元,该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杨某玲同意,损害了杨某玲的利益,且孙某东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赵某晴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某晴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现孙某东同意赵某晴将全部款项返还给杨某玲,本院不持异议。赵某晴关于200万元系孙某东对其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支出的生活费用的偿还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孙某东基于与赵某晴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赵某晴转账200万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杨某玲同意,损害了杨某玲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某晴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赵某晴提出的“其与孙某东交往之初不知道孙某东已婚,其是无过错方,200万元是孙某东对其5年多来付出的生活费用的偿还”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首先,赵某晴作为成年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赵某晴与孙某东有业务往来,应当能够了解对方的状况,故赵某晴主张其不知道孙某东已婚、其系无过错方,本院不予采信。其次,赵某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双方恋爱期间为孙某东支出的费用,亦无法证明本案中200万元的性质是对生活费用的偿还,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

(2017)京0105民初5155号

(2018)京03民终8259号

(2019)京民申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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