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百問百答(二)

11.什麼是國家安全戰略?
答:國家安全戰略,是關於國家安全的綜合性的指導方略,是運用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總體構想,既包括傳統的軍事戰略,也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文化、信息、資源、生態等各方面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籌劃。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規定,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同時,《國家安全法》第47條規定,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2015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國家安全戰略綱要》,這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12.《國家安全法》關於人民安全有哪些規定?
答: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是《國家安全法》的一大亮點,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人民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比如,第1條在立法宗旨中明確“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第2條將“人民福祉”納入國家安全要素;第3條強調總體國家安全觀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第7條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第16條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第27條規定“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第33條規定“國家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等。二是妥善處理國家安全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比如,第7條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把社會主義法治作為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準繩。第66條規定“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採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第83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等。

13.維護國家安全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安全法》明確了以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原則:一是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核心是“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我國憲法對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以及對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作了規定。“遵守憲法和法律”,主要是維護憲法體制,加強對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的約束。維護國家安全,涉及所有國家機構,特別是在“進入緊急狀態”、“宣佈戰爭狀態”、“實施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的情況下,要採取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的特別措施,更要注重對公權力行使的約束,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同時也要防止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的現象,以提高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籌各領域安全。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基礎,要統籌安全和發展兩件大事,通過發展不斷提升國家安全能力,促進國家安全;通過不斷提高維護國家安全能力,為發展提供穩定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與可持續安全相互支撐、良性互動。《國家安全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集中體現了堅持發展是解決我國所有問題的關鍵這一重大戰略判斷。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往往相互交織,高度聯動,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統籌應對。一方面要把主權、領土、政治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中之重,牢牢抓住不放;另一方面要統籌兼顧、綜合施策,有效應對來自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絡、生態、資源領域以及恐怖主義、武器擴散、跨國犯罪、販毒走私等非傳統安全問題。三是堅持促進共同安全。立足國內,放眼國際,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旗幟,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在積極維護拓展我國利益的同時,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四是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把預防和治亂結合起來,既防患於未然,又正本清源。堅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又要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防線。

14.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通常包括憲法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權、權力必須依法行使等內容。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法治原則,不僅要遵循一般意義上的法治原則,尤其要突出強調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人權是現代社會的道德和法律對人的主體地位、尊嚴、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確認。本條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充分體現了現代法治精神,有效提升了國家安全法治化水平,有助於樹立我民主、開放的大國形象。
15.維護國家安全的統籌兼顧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16.維護國家安全的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預防為主”,就是要立足長遠、立足基礎,尊重國家安全工作的客觀規律,注重及時發現影響國家安全的苗頭、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並不斷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影響國家安全的因素非常複雜,威脅國家安全的隱患不會完全消除,維護國家安全是動態的、不斷髮展的過程,因此,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要按照國家安全高於一切的要求,把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落實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工作中,把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預警、危害評估、應急預案、緊急處置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謀事在先,防範在前,尊重科學,探索規律,採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危害國家安全事件的發生,做到防患於未然,將國家安全風險和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又要從危害國家安全的個別行為現象中挖掘幕後的、深層次的背景、動機等,研究其破壞活動的規律,從而做到標本兼治,斬草除根,把對國家安全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17.維護國家安全的專群結合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專群結合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工作,主要是指專門機關如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職權開展的有關專業工作,包括依法蒐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依法行使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職權,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開展有關偵查、調查工作等。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國家安全工作的政治優勢和重要原則,是我們克敵制勝的重要法寶和鮮明特色。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才能真正夯實國家安全的群眾基礎。二是專門機關與有關部門相結合。堅持專門機關與有關部門相結合,就是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等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機關要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履行使命,開展維護國家安全的專門工作,不僅要把本領域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預警、危害評估、應急預案、緊急處置工作做好,還要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有關部門和地方也要切實履行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支持配合專門機關開展專門工作的義務和責任,做好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各機關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到維護國家安全全國一盤棋。

18.維護國家安全的堅持共同安全原則有哪些要求?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19.為什麼說維護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
答: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20.國家安全工作中的哪些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據此,表彰和獎勵的對象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公民、組織的光榮使命,也是義不容辭的法定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指的不僅僅是國家安全機關所從事的特定工作,每個個人、組織都會不同程度上涉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務,因此,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個人、組織的角度來說,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貢獻。所謂“突出貢獻”,是指做出了明顯高於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為可以作為正面榜樣予以樹立以激勵他人,能夠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國家根據其貢獻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榮譽或者財物方面表彰、獎勵,以示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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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 | 劉昌瑛
原標題:《《國家安全法》百問百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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