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情况下税收都是最优先的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二)

13.可否公告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按照《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不得表述为“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可以表述为“由买受人垫付税费”。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若买受人垫付的,垫付的税费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从“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到“由买受人垫付税费”再到“垫付的税费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虽然不知道该解答的依据是什么。

可是!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一种情况,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就是说,如果被拍卖的房产是抵押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先用于清偿债权,有余额才能用于缴纳税款。

第二种情况,欠税发生在设定抵押之前。

因此,如果涉案拍卖的房产属于抵押物,买受人垫付的税费优先从拍卖款中扣除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就土地增值税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主体是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即出让方,卖房子的一方。《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因此税费承担主体应属于有明确规定的。

因此,人民法院不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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