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惡魔常以天使的樣子來到人間 — 《聖經》


事件介紹


2020年4月9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事件引發熱議,涉事人員鮑某某為煙臺傑瑞集團副總裁。受害女孩稱,鮑某某經常逼迫其看兒童色情。受害女孩先後在煙臺、北京兩地報警,均為得到重視,後在南京警方的幫助下案件得到了實質性進展,《南風窗》進行了詳細的報道,引起了社會民眾的譁然。


公開資料顯示,出生於1972年的鮑某明曾任煙臺傑瑞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並且從2018年6月至今,鮑某明一直擔任中興通訊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僅如此,據法制日報社《法人》報道,鮑某明擁有中美兩國律師資格,還受聘成為知名法學院的兼職研究員。這就是妥妥的社會精英履歷。


鮑某明的事業順風順水,這樣的人站在你面前,在他光鮮的外表和得體的談吐下,大多數人都會放下戒備的心態,甚至會和他成為朋友。


受害小女孩李星星(化名)的母親就是被鮑某明的外在所欺騙,在長達半年的接觸裡,鮑某明的溫文爾雅讓母親漸漸放下戒備,得到了母女二人的信任。鮑某明表示自己想要個女兒,母親也認為他能提供更好的教育,就這樣母親將剛滿十四歲的女兒交給了四十歲的未婚男人鮑某明。本想女兒能夠擁有更好的資源條件,沒曾想卻把孩子推向了深淵。


鮑某明在和孩子單獨相處後,褪下了偽善的面具,露出邪惡的一面。在長達三年的相處裡。鮑某明嚴格控制著小女孩的社交、生活,用盡各種語言對孩子進行精神控制,擊垮孩子對未來生活的期待和信心,然後滿足自己個人的慾望。他的所作所為,令人髮指。


《南風窗》發稿全文:(滾動查看更多)


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中國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及性侵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主席令公佈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先後在2006年,2012年進行修改,目前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為2012年10月26日修訂的最新版本。

其中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其中第四十一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互相配合預防和懲治性侵害兒童犯罪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儘管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斷修訂完善,但是從歷年的數據來看,保護未成年人避免性侵害的形勢依然嚴峻。


根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基於對340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研究完成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和全國“未成年人性侵害現狀調查及預防教育研究”課題組的成果。


在1977名6~9歲未成年人中,86.89%的未成年人明確報告沒有遇到過“大人在其面前脫內褲並要看他解小便的地方”,89%的未成年人說沒有“大人要強行脫其衣服或褲子並摸身體,讓自己很不舒服”的經歷。其餘的未成年人對上述兩個問題則報告“是”或者“不知道”。也就是說,近10%的6~9歲未成年人曾至少遭受過以上一種性侵害。


在2033名10~12歲未成年人中,有3.71%的未成年人明確報告遭受過性侵害,其中有1%的未成年人報告遭受過“有人用東西劃傷或塞進/捅進下身”“有人用生殖器摩擦你下身或插入你身體裡”較嚴重的性侵害。


在3416名13~17歲未成年人中,79。39%的未成年人明確報告沒有遭受過任何形式的性侵害,另外有7.66%的未成年人明確報告遭受過性侵害,還有13.93%的未成年人報告“不知道”。其中明確報告曾遭受過性騷擾的為6.63%,不知道的為6.14%。明確報告遭受過性猥褻的為2.96%,不知道的為6.5%。明確自我報告遭受過強姦有1.42%,不知道的為7.78%。同時我們發現,在各選項上“不知道”的比例非常高。對於13~17歲未成年人,理應能清晰地認識到自己是否受到性侵害,但有這麼高的比例選擇“不知道”,原因可能主要有兩點,一是確實不瞭解什麼是性侵害,二是基於文化觀念的影響,自己遭受了性侵害但不願意承認。


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國法院共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8332件,日均發生9件性侵害案件。這些只是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事實上還有大量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沒有被披露出來的性侵害情況,所以真實發生的案件數量要大得多。


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及量刑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罪名依據刑法多項條款的規定可歸納有以下幾種罪名: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刑法》第236條規定了:強姦幼女即十四周歲以下的幼女,定罪為強姦罪,加重刑罰;同時《刑法》也有關於強迫賣淫罪的規定,尤其是強迫幼女即十四周歲以下的幼女賣淫的犯罪行為應加重對其的懲罰力度,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同時罰款或沒收財產,對情節特別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依據刑法規定對於嫖宿幼女的行為定罪為嫖宿幼女罪、對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定罪為引誘幼女賣淫罪,以上兩個罪名不論定罪哪個均可判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時可判處罰款。

學界的主流看法是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此罪的設立是不合理的。首先,嫖宿幼女罪犯罪主體設定不合理,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則。

其次,在相關刑罰的設定上的不合理。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目的是為了加大了對幼女的保護力度,所以嫖宿幼女罪設定的起刑點與強姦罪相比還要高,前者的最低刑期為5年,而後者的最低刑期為3年,另外,兩者在最高刑罰的設定上有很大區別,前者的最高刑罰為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排除了死刑的適用,而強姦罪的最高刑罰則可能面臨死刑。


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一些能夠預防的辦法

1.提高性侵犯罪基準刑,細化從重處罰情節。參考《美國傑西卡法案》規定:“猥褻12歲以下的兒童要被定為重罪,最低刑期25年,最高終身監禁。罪犯刑滿出獄後還要被強制佩戴電子監視器受到終身電子監控。”《美國亞當沃爾什兒童保護及安全法》規定,“以下人員即使被刑滿釋放,聯邦法官仍有權力判處其接受民事關禁。(1)有證據表明他們曾經有性暴力行為或可能有性騷擾兒童行為的人員;(2)患有精神病、心理變態、行為失常的人員;(3)曾經被釋放後仍有過性暴力行為或性騷擾兒童行為的人員。”因此,我國可以借鑑域外相關經驗,通過延長刑期、“民事關禁”等加重刑罰,同時出臺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細化從重處罰量刑情節,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零容忍”。


2.加強打擊再犯力度。設置性侵未成年人特殊累犯,加重對該類再犯人員的刑罰。同時探索設置剝奪性罪犯再犯能力的處罰,如可以借鑑《韓國化學閹割法案》,對以未成年人為對象進行性犯罪的重犯,為防止其性衝動實行藥物治療。


3.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的信息公開制度。在公眾安全與犯罪人權利的衡量中向前者傾斜,明確公開該類犯罪人員信息的情形、公開程序、內容、期限等,比如對於多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的成年性罪犯,應通過司法機關的官方新媒介渠道向公眾公開其個人信息,增加公眾的防範意識。


4.擴大從業禁止對象的範圍。除了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應當納入從業禁止對象範圍之外,對於性侵未成年人的多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的從事一般職業的成年性罪犯,也應規定在其刑滿釋放或者緩刑、假釋期間,不得在當地從事與未成年人親密接觸的工作。


5.建立健全性侵害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加強司法機關、涉未成年人主管部門與教育、醫療、安保等行業的協作,通過整合性侵未成年人的已判決案件、附條件或者相對不起訴案件、行政處罰案件等數據,收集成年性罪犯的基本信息,利用“大數據”分析形成動態數據庫,為確實有效預防從業禁止制度提供智慧支撐。


6.淨化社會環境。加強預防性侵害法制教育資源的建設。司法機關、教育部門牽頭組織編輯出版符合當地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內容新穎、專業程度高的性侵害預防課件、動漫視頻等法制教育資源,通過互聯網、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實現全面覆蓋,營造關愛兒童、預防性侵害的社會氛圍。


最後我想對受害的女孩說,你純真的心靈雖然受到了無法彌補的傷害,請相信法律最終一定會做出最正義的裁決,我們願意一路陪著你。請堅強!


我們拿什麼保護未成年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