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可以認定偷稅嗎?

飛揚之觴


不申報個人所得稅這個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偷稅,這個問題我認為至少分以下兩種情況去討論:

第一,該納稅人不申報這個行為暫時還沒有被稅務機關發現,或者說稅務機關已經發現了,但只是口頭通知該納稅人申報,沒有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偷稅。主要的文件依據在於早前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份批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26號)中,明確了:“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徵期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第二,該納稅人的不申報行為已經被稅務機關所發現,稅務機關已經按照程序發出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納稅人在限期內仍不改正,又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

該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偷稅。主要判斷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63條規定,納稅人經過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偷稅,這種情況下是可以無限期追徵的。如果偷稅的數額較大的,還可能觸犯刑事責任。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不申報這個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偷稅,要分具體情況去進行討論。

我是稅言家,專注於用大白話講述稅收之道,希望我的答案能夠幫助你,也歡迎你關注我。


稅言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26號)中,對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做了解釋,明確:“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於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徵期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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