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包工頭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如何區分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

何潔龍


建築業包工頭往往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是沒有納入稅務徵管,從事承攬建築安裝工程的自然人。區分其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不能一刀切。


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區別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定義,

勞務報酬所得:

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經營所得:

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兩者的定義存在重疊的部分,所以單憑定義就往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那麼實務中,如何判斷呢?

1、能否以辦理營業執照作為判斷經營所得的標準呢?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對個體工商戶的範圍進行了界定,包括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可見,是否辦理了營業執照,並不能作為確定經營所得的唯一標準。

同時上海市稅務局曾經對於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臨時經營納稅人採取按照銷售額核定徵收個稅的方式。所以無照經營的個人也可以按照其實際經營情況界定為經營所得。

2、能否以承包承租經營作為判斷經營所得的標準呢?

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對於承包承租人是否對企業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進行判斷,適用經營所得還是工資薪金所得。可見,承包承租也不是判斷經營所得的唯一標準。

總結:在實務中,判斷一個所得項目到底是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應該綜合幾個因素進行判斷,避免先入為主。在一般情況下,經營所得是有較穩定的經營場地、持續經營且不是個人獨立活動,是一個團隊集體從事某項經營活動;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是個人獨立從事勞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屬於“單兵作戰”。

建築業的包工頭取得所得到底如何適用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應區分具體情況判斷。

國稅發(1996)127號《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指出,承包建築安裝工程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分不同情況計徵個稅。

1、按照經營成果是否屬於承包人個人所有

應按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稅;如果以其他方式分配經營成果,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所以建築包工頭是否一般按照經營所得或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進行計徵個稅。

2、對於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但是承攬建築工裝工程的其他個人。

這類情況往往是長期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稅。

3、對於其他從業人員。

如一線建築工人,根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分別適用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


稅收之家


我想你問的是包工頭代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經營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的問題吧?



我們都知道,個人去稅務局代開發票,除了不動產買賣、出租的增值稅按5%徵收率徵收外,其他發票代開都是3%,所以代開發票的增值稅不用區分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

發票項目的選擇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稅目的區分,進而導致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差異,這才是我們要區分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關鍵要點。

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其實不難,因為國家有個專門的文件做了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這包工頭就是可以按經營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

包工頭只要在發票代開時,把發票項目欄填寫為“建築施工”“工程款”就可以按經營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了。

當然在實際業務中,也可以按勞務報酬所得交個人所得稅,你只需要在代開發票的項目欄填寫“勞務費”就可以開具勞務發票了。

那麼,到底按經營所得開票好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開票好呢?

老周認為,在不影響報賬的前提下,還是按經營所得開票好一些,原因如下: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可能更低

通常來看,這個經營所得比勞務報酬所得的個稅稅負可能會低一些,當然,這個肯定也不是絕對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經營所得是可以扣除成本費用的,比如你作為包工頭幹工程時,如果是包工包料,肯定還得自己買水泥沙子鋼筋什麼的,工程隊裡的民工工資等都可以作為成本就行扣除的。

而勞務報酬所得是不能扣除成本的。

老規矩,舉個例子。

包工頭老周2019年在一房地產項目開發中,包了一個地下打樁的工程,年底取得工程款100萬元,發生民工工資及其他開支70萬元,假設老周當年只有這一項收入,無其他所得,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每月4000元,那麼按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別要交多少個人所得稅。


經營所得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000-700000-60000)×10%-1500=22500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000-60000-48000)×35%-85920=226280元。

看到沒,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交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幾乎是經營所得的10倍!而且勞務報酬所得采用的是預扣預繳徵收,預扣稅率更是高達40%。

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太高,佔用太多資金

先看下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率你就知道厲害了

按老周那個例子開100萬的勞務費,預繳個人所得稅1000000×(1-20%)×40%-7000=313000,當然,在第二年的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實際上只要交個人所得稅226280元,多預繳的86720元(313000-226280)可以申請退稅的。

當然,實際業務中遇到的問題肯定會更多,比如有的甲方不允許包工頭開經營所得的發票,必須開勞務費才肯給你結賬,你也沒辦法。只是我們在掌握了這些基本知識後,能夠更好的選擇開票項目,從而給自己帶來更大的利益。


huaihua老周


在個人所得稅的所有徵稅項目中,經營所得和其他幾項所得,在所得性質上,經常存在交叉,造成難以確定的問題,因此,需要根據具體情形界定,這不僅影響納稅人計稅方式的不同,也影響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

對於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界定,不要糾結所得人究竟從事的什麼項目,首先的關鍵的是對納稅人主體身份的識別,以及所得與主體身份的關係而界定。

個人所得稅,顧名思義,是對個人徵收,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有兩類,一類是經營個人,一類是獨立個人。

經營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的個人,其他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

因此,如果是經營個人提供的應稅項目,不論勞務報酬、還是財產租賃,還是其他項目,只要是以經營個人為主體提供,且由經營主體個人出具結算收款憑據的,在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取得的所得,都應該界定為經營所得,不需要再從所得本身的業務性質界定。

建築工地包工頭,如果包工頭對承包項目的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承包項目賺的錢歸包工頭所有,包工頭取得的應稅收入就屬於經營所得,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其應稅所得應該按照經營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包工頭只是負責運營這個項目,其承包項目賺的錢 歸發包方所有,包工頭對經營成果沒有所有權,發包方只是給包工頭一定數額的報酬,那麼包工頭所取得的應稅所得應該視具體情形,界定為工資、薪金或者勞務報酬所得。

歡迎討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