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報關須提交進出口雙方共同聲明

4月2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三部門出臺12號公告,明確加強非醫用口罩監管措施,並要求出口方和進口方要簽訂共同聲明,確認有關的質量標準以及雙方的責任。

4月26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司長金海表示,這次三部委發佈的12號公告是對優化口罩生產、流通以及出口等環節的監管進一步明確了要求。企業在出口報關的時候,除了提交電子或者書面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外,其他的通關手續及流程沒有什麼變化。

對聲明符合國外質量標準的,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企業清單驗放。對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企業清單內的,海關接受申報,予以驗放。在“單一窗口”上專門增加了提示選擇功能,方便企業操作。對於手續齊全、如實申報的企業來說,不會影響正常的通關。

這裡再次提醒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防疫物資的時候,在“生產銷售單位”這一欄目裡要如實填寫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以及代碼,如實提交“出口方和進口方聲明”,如實填寫"醫用/非醫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申報要素,以便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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