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蓬萊一男子上墳燒紙,燒的“傾家蕩產”

大小新聞4月30日訊(YMG全媒體·大小新聞記者 任雪娜)清明時節,火災頻發。一個個慘痛的教訓,一次次提醒我們野外用火的危險。


2014年4月4日11時許,陳某在蓬萊市村裡集鎮大柱村北山上給其父母上墳燒紙時,不慎引燃周圍山林,過火總面積881畝,其中有林地396畝。給王莊村、大柱村、小柱村分別造成經濟損失90,000元,404,775元,450,000元,給周邊果農造成經濟損失948,788元,合計1,893,563元。審理過程中,共有39戶果農向蓬萊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雙方協商,陳某賠償39戶果農經濟損失58000元,取得其諒解,39戶果農均對附帶民事部分撤訴。被害單位王莊村、大柱村、小柱村亦對陳某表示諒解並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蓬萊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因疏忽大意引發火災,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失火罪。鑑於被告人陳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能夠賠償部分果農經濟損失,取得受害果農及被害單位的諒解,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明明對其犯罪行為給三被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陳某賠償蓬萊市村裡集鎮王莊村經濟損失90,000元,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人陳某賠償蓬萊市村裡集鎮大柱村經濟損失404,775元,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人陳某賠償蓬萊市村裡集鎮小柱村經濟損失450,000元,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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