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森林救火身亡,但沒有證據,是否能認定見義勇為

一進入春季、夏季,山林密集的地區,進入了火災的高發期,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發生火災,山林火災一般很難迅速被撲滅,往往都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就算美國這樣科技強國,面對森林大火也同樣束手無策。

村民森林救火身亡,但沒有證據,是否能認定見義勇為

今天聽同事們聊天,他老家前段時間發生一場火災,造成一村民死亡,據該村民的家屬講,現在正是春季農忙時節,他家男人每天自家的田地裡耕種,突然一天下午發生了大火,他家男人就沒有再回來,後來得知他家男人死亡山林火災,知道此事後,痛不欲生的她想為自己愛人討個說法。她認為自己的田地離火災現場還有一段距離,如果逃生是完全有可能的,但卻死於火災。他猜想他愛人應該是去救火才死於非命的,但這只是她的猜想,卻沒有任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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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火災的原因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人為所致,另一種就是純自然災害。對於村民死亡如果按其妻子猜測是因救火而導致死亡,那麼村民就構成無因管理,當然也有可能是村民自己原因造成。目前案件還沒有最終得到結論,我們僅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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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如下,突然下雨,鄰居家曬的糧食還沒有收,你幫助把糧食收了,避免了鄰居遭受損失,還有見義勇為也是無因管理的一種方式,無因管理就是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認定無因管理有三個標準,一是管理的是他人事務,二是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三是管理他人事務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無論火災是人為所致還是自然災害,只要是村民是為了救火,就完全可認定是無因管理,也就是說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認定村民是救火導致死亡,還是因為個人原因導致死亡。

村民森林救火身亡,但沒有證據,是否能認定見義勇為

法律認定事實雖然需要講證據,但從客觀事實上來看,如果發生火災這種緊急的事件,除非有人看到受害人救火,否則保留證據的可能性極小。總能不讓受害人救火前先來錄一段視頻,說自己要去救火了,然後再去。從客觀事實上看,受害人家的田地距離起火現場有一定的距離,逃生是完全有可能的,但最終卻死於火災,不能說他一定是去救火,但遠離危險是人類的本性,完全可以說明他是有救火的可能性的。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是個人原因進入火災現場的話,就應該認定他是去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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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是一種為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的捨己為人的精神,是一種善良的、值得推崇美德,所以法律在認定見義勇為的標準,不應過於機械化,過於嚴苛,應從事件的發生的概然性大小來分析判斷,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受害人就是想自殺或者其他非救火原因進入火災現場,那就該認定見義勇為。

如果將見義勇為認定的標準規定的過於嚴苛,勢必會導致一些真正見義勇為的人,因為缺少證據不被認定,在此種情況下,不僅會讓見義勇為的人寒心,並伴隨著親朋嘲諷,他會認為自己做的是一件錯誤,人類強大的自我糾錯本能將驅使他,不會再犯下此錯誤。與此同時知曉此事件的人,勢必將冤情廣為傳播,有句老話叫“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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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結果造成的社會影響,遠遠大於認定錯誤造成的影響。

所以強烈建議,對於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不應過於嚴苛,不能讓一個真正見義勇為的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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