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團遊客突發疾病變行程,遊客主張違約被駁回


- 案情簡介 -


小青與牛牛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參加牛牛旅行社組織的“穿越南極圈+南美六國”旅遊活動,行程共計35天,旅遊費用合計153700元/人。

正在去往目的地的船上,同船遊客小李突然不適,開始持續強烈的上腹部疼痛並伴有呼吸困難,在聽取醫生建議後,船方決定立即返航以確保小李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接受救治。

與此同時,領隊向全團遊客說明了該緊急情況,並且制定出了A、B兩種出遊方案供遊客選擇,絕大多數遊客選擇了B方案並簽字,但小青拒絕選擇並簽字。當日,旅遊行程變更為B方案。

同團遊客突發疾病變行程,遊客主張違約被駁回


回程後,小青將牛牛旅行社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牛牛旅行社擅自改變行程,並未帶團穿越南極圈,還遺漏了行程中的很多景點,降低了旅遊體驗,導致穿越南極圈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牛牛旅行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因此要求退還旅遊費用30740元,並賠償違約金46110元。

- 法院判決 -

經審理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面對健康和生命,沒有什麼不能被放棄,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在遊客遭遇生命危險時果斷處置、及時救助不僅是合同義務,更是社會責任,該事件的處理確實影響了本次旅遊行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他遊客的旅遊體驗,但現有證據表明旅行社已經向遊客做出了說明,在合理範圍內變更了合同,該變更並非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故駁回小青全部訴訟請求。


- 律師分析 -

上一篇文章分析了遊客自身突發疾病不能出行如何退費的問題,而本次則分析的是同團某一遊客突發疾病導致旅行社變更行程的,對於其他遊客而言,旅行社屬於擅自變更行程嗎?是否構成違約?我們可以從法律和道德兩方面進行考量:


第一,從法律上講,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做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由此可知,除了不可抗力,旅行社還可以在發生意外事件(即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時,在向遊客說明情況後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

本案中,小李突發疾病,不及時返航變更行程路線將導致其面臨生命危險,並且對於該情形牛牛旅行社是無法預料到且無法避免的,當然屬於意外事件。當該事件發生時,牛牛旅行社在當時條件下給遊客提供了最優行程選擇,在變更的行程中增加了其他景點,因此法院認為屬於變更的合理範圍並無不妥。


因此牛牛旅行社按照B方案變更行程,屬於《旅遊法》規定的旅行社可以變更旅遊合同的情形,並不屬於違約或者違法,若遊客小青不願意,可以依照該條規定解除與牛牛旅行社的旅遊合同。當然,若在本次變更導致部分景點未去,因此減少的費用應當退還給遊客。


第二,從道德上講,

其實,我國法律也對道德進行了部分規定,比如《民法總則》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由此可見,習慣和公序良俗也是司法實踐中需要考慮的因素。人各項權利的實現均以生命存在為基礎,相對於旅遊體驗,生命對於普通人而言是更值得尊重和保護的。無論是從普通民眾的觀念還是行為方式來講,保護生命是具有優先級的。因此,優先考慮小李的生命,將其他遊客的旅遊體驗放在第二位,也契合了大眾關於生命與旅遊的觀念和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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