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有准驾不符的现象,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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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有准驾不符的现象,您怎么看?

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署了《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为公安部令第139号。

小编认认真真阅读学习了《决定》,没有找到A2驾驶员可以开城市公共汽车19人以上座位的大型客车的条例条文。如果按照《决定》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一次性扣12分,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和代号

准驾车型 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 A1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牵引车 A2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A3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问题来了:城市公共汽车载客在19人以上的应该由A1驾驶员驾驶。A3驾驶员是专门驾驶城市公共汽车的,长途大型载客汽车都不可以开。A2驾驶员如果开客车,只是可以开19人以下的中型轻客汽车。而城市公共汽车超过19座的客车是不可以开的。

以城市公共汽车中占大比例的新能源客车来说:基本上是30座以上(含30座)的大型载客汽车。按照道理来说这些车都需要A1,A3驾驶员来开。然而事实上,很多A1,A3驾驶员都去了大城市,留在本市区,县区的A1,A3驾驶员就成了稀缺物种。城市公共交通需求迫使政府连同交管部门退而求其次,由原来大货车驾驶证B照自动升级上来的A2驾驶证就进入了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队伍。全省各大城市这种现象都是存在的,也是各大管理部门默认的。没有谁好说什么,因为这是城市交通的需要。造成这一特殊情况的原因是:本地很难招聘到A1,A3驾驶员。

衡阳市以耒阳市(县级市)最为明显。小编通过人民交通网的记者李凌向耒阳交警某位领导了解情况,该领导说:我们没有办法啊,如果查扣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员和客车,整个市的交通就会瘫痪了,后果根本无法设想。

小编以为:法律面前是没有特殊情况的,是准驾车型不符的,而且还是开公共汽车的准驾车型不符,性质尤为恶劣。不只是扣分罚款,拘留这么简单,因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车上乘坐人员就是30来人。你们在拿市民的生命安全开玩笑。耒阳市政府,耒阳市交通警察大队,你们总应该想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让这些A2驾驶员合法驾驶城市公共汽车才对。要么现场考核A2驾驶员,成绩合饹直接升A1?要么突击培训这些A2驾驶员成为城市专用公共汽车驾驶员?

小编是一位懂法懂道理的人,我当然明白A2驾驶员既然可以开大型牵引车了,开城市公共汽车问题不大。可违法就是违法,准驾车型不符就是准驾车型不符,犯罪就是犯罪。交警可以因为C1驾驶员开电动车判定为准驾车型不符,为什么就不可以判定A2驾驶员驾驶19座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为准驾车型不符?这个道理我不明白了。法律可以随意选择执行吗?A2驾驶员开城市公共汽车难道还有一个可以变通的地方法律吗?

城市公共汽车有这一特殊现象时间很久了,请允许小编替这些冒险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A2驾驶员说一句公道话,驾驶员不容易,工资不高,一天辛辛苦苦下来赚几个血汗钱。我没有针对这些A2驾驶员朋友们的意图,我只是觉得这样做有问题。简单一点说,城市公共汽车如果驾驶员是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因为你准驾车型不符的这一条拒绝赔付。受到伤害的乘客也可以提起诉讼,驾驶员以及公共汽车公司刑事附带民事官司一起打。而我们的交管部门,在明知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整改这个行业,放任A2驾驶员驾驶大型城市公共汽车,责任也是有的。有关部门怎么推脱法律责任?!

(原文来自红网衡阳微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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