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在过去的四年,有很多网民被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处罚,动辄就是行政拘留或者罚款。而且,有好多人都表示,“直到被抓进去了,才知道这是在犯法” 。这里,为大家收集了6个本市网民被处罚的案例,希望大家广为转发,告诉我们身边的人,不要让他们因为好奇和无知而身陷囹圄。
案例一
Case One
2017年4月28日,芜湖网民A接受了微信好友发送的3部暴恐视频,对视频进行观看并予以收藏。经公安机关查实。该A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A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
Case Two
2017年9月19日,芜湖网民B手机微信收藏里面有一段严重暴力恐怖情节的视频、笔记本电脑中储存有三段恐怖分子行刑、屠杀场面的片段。经审查,该男子交代自2017年初被拉入两个微信群中,出于猎奇心理观看了这些视频,并存储在手机和电脑上。该B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B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三
Case Three
2018年,芜湖公安机关在对一起涉枪案件调查时发现,网民C曾于2018年5月29日接受了涉枪案件人员(该人员已另案处理)发送的一部暴恐视频,并存于自己的手机。该C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C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并处二千元罚款。
案例四
Case Four
2019年6月4日,网民D从QQ上收到一段54秒的宣扬恐怖主义视频,内容为恐怖主义分子对一女子斩首(割头)的视频,于6月6日先后在两个微信群(群人数共计190多人)发布了三次上述视频。该D行为已构成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物品,D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五
Case Five
2019年7月19日,芜湖网民E在微信群上传一段暴恐视频,该视频内容为一男子近距离使用枪支对他人爆头,全过程使用慢速摄像机摄像,详细展示了子弹发射、穿过人头部的情形,场面极为血腥。因该E积极主动交代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扩线侦察发现,上述视频系网民F在一微信群中发布。该F行为已构成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物品,F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六
Case Six
2020年5月3日,芜湖网民G从网络上下载宣扬恐怖主义视频,内容为恐怖主义分子杀人视频,该G观看视频后并用手机拍摄两段转发给其表弟。该G行为已构成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物品,G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碰到暴恐音视频怎么办?
发现有人利用网站、或微博、QQ等社交网络等登载、发送、播放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以及文字、图片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决不能转发传播。
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芜湖公安提醒
很多人出于好奇浏览境外涉恐网站,下载观看暴恐音视频,虽未涉及传播,但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依法上网,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安徽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