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一被告撕毁、藏匿证据原件 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4月2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当庭撕毁、藏匿证据的违法行为,对涉案当事人刘某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27日上午,宁乡法院立案庭肖艳法官在审理姜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刘某某趁人不备,在核对证据原件时将原告姜某某提供的一张证据原件撕碎并藏匿起来。休庭后,法官告知被告刘某某毁灭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询问是否拿走了证据原件,刘某某极力否认。后承办法官联系院内技术部门,调看庭审监控,被告刘某某才承认撕毁了证据原件。

“对不起法官,我是一时冲动才做了这样的蠢事”,看了监控后的刘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法庭是严肃的地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庭上“任性”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轻者拘留,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肖艳法官对被告刘某某进行训诫。

经过承办法官的教育,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找回了撕毁的证据碎片,将证据拼接好基本还原,并出具了检讨书。

本案中,鉴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法律后果,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刘某某。刘某某随即全额缴纳了罚款。(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邹晴 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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