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购房者“跳单”,中介起诉要求赔付中介费5万多元。中介胜诉,但是但是……

前天,我们讲了一个房产中介状告买卖双方“跳单”的案件。最终结果是法院认定不属“跳单”违约,但判买卖双方各赔偿中介服务费2000元(详见本号独家报道《鄞州一套房,上午在这家中介取消交易,下午就在另一家中介签了约……算“跳单”?NO!》)。

今天,我们再来说一个“跳单”的事——事情经过,比上一个案件简单、清楚,但结果,你可能想象不到……

01

案件的被告——即买家,我们且称其为小Y。原告,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2019年7月,小Y找到这家房产中介公司,想买套房。根据买家的需求,中介公司找到一处符合条件的房屋,位置在鄞州下应的天宫庄园那边。

然后,中介带着实地看房。再然后,买卖双方见面,并以198万元的价格达成意向,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中介服务费等事宜。小Y向卖家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

到这一步,中介公司基本是居间成功。按照常理,应该是坐等双方签合同了。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你可能也想到了……

02

先说一下中介公司起诉要求小Y支付的中介费金额:51480元。这正好是198万元的2.6%。

在达成购房意向后,小Y以“中介费太高”为由,拒绝签合同。然后,她撇开中介公司,与卖家达成了交易并完成了过户手续,最终成交价格比中介介绍时高了5000元,为198.5万元。

中介公司当然认为自己被“跳单”了,于是一纸诉状把小Y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那5万多元的中介费。

对此,小Y辩称,最初中介公司只说中介费会优惠,没说具体能优惠多少,且在自己决定签合同时中介费一分都没优惠,所以就终止了合同。

另外,小Y也认为,如要收中介费,中介公司就要进行服务,但是中介公司只是带着看房,看房之后,自己并没有享受中介公司的后续服务,因此只愿意出1000元的看房辛苦费。

事情经过很清楚。这次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03

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原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已向被告(买家)提供房源信息,带去实地看房,从中斡旋,促使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价格为198万元的口头合意。但买家以中介费过高为由,拒绝签订中介合同,却又继续与卖家履行房屋交易,买家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

对于中介公司提出“赔偿51480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请求金额过高。

一审判决,法院最终酌定为:买家小Y赔偿房产中介公司损失5000元。

而该起案件的受理费1087元,由原告即房产中介公司负担1037元。

对于这起案件中的中介费金额、对于判买家赔偿中介公司的金额,你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二审:程旭辉

三审:刘雄飞

不然找上门拼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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