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取消保險代理許可證有效期將激發企業活力

銀保監會:取消保險代理許可證有效期將激發企業活力

來源: 銀保監會

為落實《保險法》要求,促進保險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進一步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推動保險中介市場深化改革,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規定》的起草過程。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

長期以來,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同,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散見於不同的文件當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2015年起,原中國保監會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順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

《規定》的調整涉及機構多、人員廣,在《規定》制定過程中,原保監會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廣泛調研,反覆論證,數易其稿,形成了《規定》,並於2018年7月13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銀保監會認真聽取各方意見,進行全面梳理歸納,吸收部分合理意見,並決定再次公開徵求意見。

二、《規定》的一個顯著變化,是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請問是出於什麼考慮?

按照現有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有效期均為3年。從多年的監管實踐來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普遍小散雜亂、內控薄弱的特點,設置許可證有效期,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是一種有力的制度安排,對提升機構內控管理,加強依法合規經營,加大市場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監管抓手發揮了巨大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保險中介監管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在前期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基礎上,全力做好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強後續管理,切實履行行業主管責任,認真做好服務。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就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三、《規定》提出,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請問為什麼出臺這一政策?

《規定》第九條對保險機構的高管和工作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行為做出了規定。近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對業務迴避提出明確要求。前期,在監管實踐中,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為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應依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從嚴規定。

四、《規定》在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責任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規定》在兩個地方對加強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責任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規定》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要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二是《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三)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保險代理市場佣金水平的;

(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在《規定》中明確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要求,規範履職行為,明確監管責任,避免監管任性,是從嚴治黨、依法監管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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