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客戶喝酒後死亡是不是工傷?

喬風和酒店總經理在酒店宴請客戶。餐後,喬風安排客人至五樓陽光茶樓進行棋牌娛樂,隨後離開。次日早上,同事發現喬風平躺在酒店房間床上,懷疑已經死亡,隨即報警。

陪客戶喝酒後死亡是不是工傷?

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死因鑑定意見書》鑑定認為:排除喬風毒物中毒死亡;卡壓頸部、捂嘴至機械性窒息死亡;顱腦損傷及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屬酒後狀態,死亡時間距最後一餐1小時左右,系酒後食物逆流至氣管及支氣管,導致窒息死亡。

人社局:陪酒不是正常工作範圍,不能認定為工傷

喬風家屬阿珠向綿陽市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審查,認為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範圍,不能認定為工傷,認定喬風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認定為非因工死亡。

阿珠不服,向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人社局對“陪酒”的理解狹隘,認定錯誤,應撤銷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死者喬風為酒店總經理助理,其工作性質決定了需要應酬客戶;事發當天宴請客戶有酒店總經理參加,不是私人請客,且餐後仍在工作(酒店客房公區履行檢查職責),

人社局對“陪酒”的理解顯屬狹隘,有失偏頗,導致其在認定中適用法律錯誤,遂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並判決由人社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相關行政行為。

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人社局再次認定:這怎麼是工傷?堅決不能認定!

人社局重新啟動喬風工傷認定程序,調取了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對黃某、汪某、吳某、張某某等人的詢問筆錄,並向酒店總經理及綜合部經理製作了調查筆錄。

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喬風所受到的傷害為非因工受傷。

阿珠不服,又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並依法判決喬風此次死亡為工傷。

一審判決:飲酒並不是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不能認定工傷

四川省科學城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飲酒”是否屬於工作原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工傷的基本要素是“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在工傷認定中一方面是補強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用以推定是否屬於工作原因。

該案中,喬風擔任總經理助理崗位的工作。基於其工作職責,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請客戶的情況,但飲酒不同於進食其他食品飲料,不是為維持生命機體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內容之一。

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常有聚餐飲酒的經驗,但飲酒本身屬於一種消遣方式,除了某些特殊行業要求外,飲酒並不是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

死者喬風擔任酒店總經理助理,工作中會有應酬,但飲酒與其崗位職責沒有必然聯繫,因此,喬風因飲酒導致食物逆流,窒息死亡,不是因為工作原因。綿陽市人社局對喬風死亡認定為非因工受傷,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關於阿珠要求判決確認喬風死亡為工傷的訴訟請求。由於工傷認定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定職權,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行政確認案件中並無職權對是否屬於工傷直接作出認定,因此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當予以維持。

阿珠等3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陪酒後導致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情形

二審另查明,刑偵大隊委託司法鑑定所,對喬風死亡後提取的血液進行乙醇濃度鑑定。司法鑑定所鑑定所送喬風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31.4mg/100ml。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死者喬風陪酒後導致酒後食物逆流至氣管和支氣管窒息死亡,是否符合工傷認定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死者

喬風因陪酒後導致酒後食物逆流至氣管和支氣管窒息死亡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所持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申請再審:這是工作過程中發生身體不適而死亡,不是飲酒死亡

阿珠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原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喬風在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內,在工作過程中發生身體不適而死亡,而不是人社局工傷認定中認定的飲酒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喬風此次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原二審判決,依法判決喬風死亡應認定為工傷,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人社局答辯稱: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請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維持二審判決。

酒店答辯稱:人社局和原二審判決對事實認定理解存在偏頗,適用法律不當。請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綿陽市人社局作出的2131號工傷認定,並責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高院判決:應酬客戶屬正常工作應酬,且未醉酒,應認定為工傷

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喬風工作職責是負責酒店日常事務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質決定了需要應酬客戶。喬風和酒店總經理宴請相關客人,屬正常工作應酬,應認定是在履行工作職責。

根據鑑定結論,喬風血樣中檢出的乙醇濃度為31.4mg/100ml,並非醉酒狀態。當日,喬風在陪酒後因酒後食物逆流至氣管和支氣管而窒息死亡,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

人社局認為“喬風飲酒死亡既非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屬於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繫。陪客戶喝酒不屬於工作範疇,而陪酒並不是正常的工作範圍”,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屬於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

原一、二審判決結果錯誤,亦應予以撤銷。

據此,高院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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