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律師-查詢老賴財產二十三:被執行人企業破產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

導語

執行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很多問題,最害怕的就是被執行人破產。執行中遇到破產涉及到了兩個程序之間的轉換,更是不同法院之間,同一法院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銜接。今天我們就被執行人破產這個複雜的問題來探討一下。


執行律師-查詢老賴財產二十三:被執行人企業破產


本講是關於被執行人企業破產

一、執行移送破產的條件

執行中的案件要想轉化成破產案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一)被執行人須為企業法人;

(二)只有執行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才可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被執行人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二、執行案件移送破產,有管轄權的法院

(一)從地域上看,一般由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從級別上看,以中級人民法院為主,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

(三)特別地,中級人民法院在經過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准後,也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有審理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

三、執行移送破產的流程

(一)中止執行

執行案件符合執行移送破產的條件,執行案件應當中止執行,將執行案件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受理與否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過來的執行案件時,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執行法院是否受理。同時執行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同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1、予以受理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一旦決定受理破產案件,執行法院就要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2、不予受理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案件時,執行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四、清償順序

執行申請人或者被執行人不同意執行移送破產,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時,執行法院就會開始執行變價所得財產。

(一)執行法院優先清償的是執行費用以及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二)執行法院會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對普通債權進行清償。

結語

被執行人企業破產因涉及到兩個程序之間的銜接,案件可能會在不同法院之間流轉,如果執行申請人不懂如何查看案件執行具體到了哪個部分,最終導致您對權益受損,建議請專業律師幫您代理,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最重要的是您的財產不會再受到損失。

作者介紹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20年專注執行案件,資深法律人,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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