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规】重点交办压责任 限期办结严标准

【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中央巡视组移交的塔城地区额敏县喀拉也木勒乡克什克尼托别村贫困户依某实名举报,称该村包括他在内的58户贫困户的100万元节水灌溉扶贫项目资金被冒名领取。

接到举报后,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及时拨通举报人依某的电话,详细询问来龙去脉。原来,克什克尼托别村58户贫困户与个体老板王某签订了2200亩耕地承包合同,王某在贫困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他们的名义申请了节水滴灌扶贫项目,贫困群众却未从中受益。直到村里的公示栏张贴了58户贫困户签字申请该扶贫项目的材料,依某等人才知情。此后,依某不断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考虑到这起扶贫领域信访举报问题典型,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及时召开室务会,进行分析研判,建议将该举报作为扶贫领域问题重点交办。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信访室向塔城地区纪委监委发函交办,限期1个月内办结。

收到交办件后,塔城地区纪委监委联合额敏县纪委监委成立了核查工作组。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也确定专人,采取网上抽查、电话询问、资料审核等方式,每10天督办一次办理情况。交办后的第一个10天过去了,督办人员没有收到核查工作组反馈的情况,立即提出“工作进展缓慢,必须加快推进”的整改要求。

在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有力监督下,当地纪委监委克服了办案人手少、涉及贫困户数多等困难,加快核查,查清了事实。经核查,时任额敏县扶贫办主任卢某等4人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明知王某提交的资料不实,还批准了节水滴灌扶贫项目,致使该项目扶持对象发生变化,应该享受扶贫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未从中受益。塔城地区纪委监委给予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党内警告处分。

2019年初,58户贫困户和王某签订了新的合同,合同比原来的承包价格每亩高出210元,他们还拿到了按照新的合同价格计算的2018年承包补偿款。

【执纪者说】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交办督办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推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处理检举控告责任,提高检举控告办理质效。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先后3次制定、完善《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交办督办工作办法》,加大交办督办力度。

实践中,我们认为做好检举控告交办督办工作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交办督办重点。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作为交办督办的重点内容,保障重大部署、重要政策落实。二是强化交办事项办理。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建立交办件办理情况分级审核机制,下级纪委监委经集体研究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和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的意见。对收到的处理意见,加强与党风政风监督、案件审理等部门会审,重点针对问题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处理是否恰当等方面从严审核把关。三是做好“后半篇文章”。适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开展交办件办理情况跟踪回访,向举报人了解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耐心细致讲解等情况,破除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0年第19期,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 张欣 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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