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绝对是当下“三农”领域的高频热词,而且它将伴随乡村振兴的全过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型”二字到底是个什么含义?它包含了些什么类型的主体?各类主体最适应产业的什么环节?作为农业人不可不察也。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的一个概念,相对于传统家庭经营而言是新型的、是不同的。二者的共同点是都是合法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要在市场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且以农业商品生产和生产服务为主要目的;而家庭承包经营不需要在市场主管部门注册,也不完全以商品生产为主要目的。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学术界研究很多年了。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式进入官方视野是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相关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这四类。其中的专业大户不需要市场登记注册,其余三类需要在市场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所以笔者认同需要市场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这三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历史,20世纪90年底我国农村出现了农业公司,本世纪00年代出现农民合作社,本世纪10年代才孕育出了家庭农场。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彼时,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刚施行不久,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并未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直到2013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被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类型在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得到强调之后,家庭农场便成为从中央到地方政策文件中出现的高频词汇。

随后,农业部2014年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农场管理、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提出了专门的探索和扶持意见。由此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至2018年,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87万家,在农业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有60万家。而全国农户有2.3亿户,几十万个家庭农场可以说是才起步。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是农业产业链第一环节即种养殖业最适宜的经营形式,是未来农业经营形式的主要支撑,是现有小农户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全世界的农业种养殖业90%以上都是家庭农场在经营。只是因各个国家土地资源情况不同而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不同。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如美国加拿大等人少地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一般在1000亩以上,最大的有5万亩;欧洲国家土地比我国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一般在600--1000亩;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一般在100亩左右。现今有许多文章介绍欧美的农业,其实都是搞错了方向,土地资源这个基本的东西根本不可比。我国的农业真正应该学的是台湾和日韩,因为土地资源相近,而且地形地貌相近,都应该走“小而精”的家庭农场发展路子。

当然,我们的家庭农场也有一个由粗到精、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什么时候种养殖业全部是家庭农场在经营了,我国农业现代化也就基本实现了。基于国情,很显然的是我国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应该在50--100亩左右。按50亩标准,去除18亿亩耕地,全国只需要3600万个家庭农场即可。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公司。农业公司的内涵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世纪90年代初,山东省率先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的概念,其核心是“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的“一条龙”经营体制。

1995年12月11日出版的《人民日报》基于山东经验发表了题为《论农业产业化》的长篇社论,使得农业产业化的思想在全国得到了广泛传播。

1997年,“农业产业化”正式进入官方政策文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推动产业链的纵向一体化,解决产销衔接等问题,主要的支持对象就是农业企业。而以农业企业为核心形成的诸如“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订单式的经营模式得到了大范围推广。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996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自2000年开始评选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截至2017年底,经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有8.7万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有1242家。

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业公司,从它诞生那天起的使命就是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形成产业链,增大价值链,进而发挥现代农业的领军作用。农业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生鲜农产品销售、农产品仓储物流服务、农业生产性(生产资料)服务、农业科技性服务、农业信息化服务、农业品牌化服务、农业机械化(自动化)服务、农业标准化服务、农民教育培训服务等。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些年,随着农业的功能拓展,农业教育基地、乡村旅游、康居养老等蓬勃发展,进一步拓宽了农业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多农业创业者一开始就注册个农业公司直接介入种养殖业,事实上是没搞清楚状况,除了食品加工生产外,应当在农业服务领域做文章才是上策。而食品加工投资巨大,小打小闹根本成不了气候。可以肯定的是,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服务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随着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对统一服务的需求将会快速增长,这是“三农”创业者需要密切关注的地方。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合作社。随着市场化深入发展,过去的农业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订单农业开始出现契约不稳定、违约率极高等问题。对此,早在2003年,全国人大开始研究农民合作组织的相关法律,并于2006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19年上半年,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10万家,服务覆盖农民群众达到50%以上。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然而,这一“形势喜人”的数字并不能证明专业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有多强。在现实中,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所谓“假合作社”“牌子合作社”“大农吃小农”等不合意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合作社内部治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问题十分突出。这里面的主要原因有农民对统一服务需求不足、政策导向出现偏差、合作社人才缺乏等因素。尽管农民合作社现在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这仍然是发展中的问题。

农业人,不可不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实践看,农业农村现代化是需要合作社的,只不过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还处于初期,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在当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宗旨必须回归到为农业农村服务的本质上来,以经营资源为主题;发展机制上要以硬化内部治理为目标,将专业合作社逐步升级为股份合作社;发展政策上要以实际利润为鼓励导向,而不能以合作社入户了多少农户为依据。

(原创文章,作者:秦仕连。转载或内容合作请私信,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