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而告之!《重疾新規》對廣大消費者的影響:有好有壞,有利有弊

廣而告之!《重疾新規》對廣大消費者的影響:有好有壞,有利有弊

3月31日,中國保險行業的官網發佈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範”)的。引發了保險行業各種與之相關的討論和說法。今天就來說說,這個規範對消費者會有什麼影響?

相信很多人對於這樣的”規範“有什麼用可能不太瞭解,這要從制定規範的歷史說起。

不光彩的歷史

重大疾病保險是在1995年引入我國的。在引入之初,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定義各不相同,沒有統一規範,就有些保險公司利用這樣的漏洞,設定一些特別嚴苛的條件。

在2006年,發生了行業歷史上著名的“友邦重疾事件”,從而引起了監管的重視。在2007年4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佈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這才使得我國的重大疾病保險產品走上了規範化的道路。

本次規範修訂的動因

從老版的規範出臺至今已經13年,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很多疾病的定義已經不符合現在的醫療技術水平。比如以往的心臟瓣膜手術需要開胸,但現在藉助新的醫療器械,可以實施微創。在重疾中如果繼續按照之前的要求,必須進行開胸手術才能賠付就變得不合理。在這樣的背景下,重新修訂規範是推動行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新規變化

這次修訂,風聲從去年上半年就開始了。時隔一年後才出來徵求意見稿,說明監管部門對這次修訂也是非常重視。當然對於消費者來說,也是會涉及到自身未來購買保險的利益。所以今天我對這個規範做個解讀。總體來說,很簡單四個字”有利有弊“。

先說說有利的,總結起來有三點:

1增加必選重大疾病數量

根據現在的疾病評估模型,這次重疾規範新增了3種必選重大疾病,分別是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嚴重潰瘍性結腸炎、嚴重克羅恩病。聽醫院裡的朋友說克羅恩病,在她學校裡學醫的時候課本中作為罕見病提到過,但這幾年卻常常碰到這類病人,而且大多都是二三十歲的年輕人。所以這樣的疾病規範確實需要與時俱進。在目前大多數的重疾險產品中早已有,所以這點,對大部分消費者而言,其實並沒有帶來實質性的改變。

2增加輕度疾病規定

本次重疾規範首次加入“輕症”概念,引入三種必保的輕症,分別為輕度惡性腫瘤、輕度急性心肌梗塞、輕度腦中風後遺症。雖然這些輕症的種類在現有的重疾險產品中,絕大多數都早已涵蓋。但這樣也杜絕部分公司利用自己品牌影響力,用一堆不常見的疾病來給輕症湊數。這部分內容屬於落後於市場實際狀況,對於消費者而言,這樣的改變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益處。

3放寬部分疾病定義

擴展了對重大器官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4種疾病的保障範圍。

比如對“心臟瓣膜手術”,取消了原定義規定的必須“實施了開胸”這一限定條件,代之以“實施切開心臟”,這樣更符合現在治療的手段;對“癱瘓”在原定義規定的“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限定條件上,增加了“或肢體肌力在2級(含)以下”的條件。

其實作為行業人士,也覺得上面提到的這幾個重疾條款太過嚴苛,所以這次的調整還是有所進步的。

再來扒一扒本次修訂對消費者不太友好的,有四個方面:

1部分重疾理賠定義邊嚴

一部分重疾的理賠定義變得更加苛刻,以多發常見的“急性心肌梗塞”為例,其前後變化如下:

廣而告之!《重疾新規》對廣大消費者的影響:有好有壞,有利有弊

急性心肌梗塞可以說是整個規範中變化最大的,也是變得最苛刻的一個疾病,為什麼這麼說呢?在舊標準中,只要有症狀、心電圖提示心肌梗塞和心肌酶譜升高,就可以達到賠付標準了。而 根據新規範,心電圖提示心梗還不行,必須有病理性Q波,心肌酶中的肌鈣蛋白升高還不行,必須達到15倍或以上。

在臨床指南中,可以診斷心肌梗塞的心電圖未必有病理性Q波,可以診斷心肌梗塞的肌鈣蛋白只要升高5倍!急性心肌梗死發病率高,術後的調養和康復花費也不少,這樣的重疾還要提高標準,我實在是難以理解,也不認同!

此外,還對嚴重慢性腎病疾病定義做了明確和細化。

廣而告之!《重疾新規》對廣大消費者的影響:有好有壞,有利有弊

主要的變化是,對“規律性透析”的標準更明確了,需要每週進行血液透析或每天進行腹膜透析。當然這樣的細化是對保險公司有利,因為當有條款爭議的時候,一般都是按照有利於消費者解釋原則。

2I期甲狀腺癌放入輕症

這部分也是之前代理人朋友圈發得最多的,就是關於新規將甲狀腺癌剔除出重疾。而本次重疾新規修訂,在“惡性腫瘤”這項疾病中,確實是除外了分期為I期或更輕的甲狀腺癌,也就是說,I期以上的的甲狀腺癌才能賠付重疾保額,I期和以下的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賠付輕症。這樣的調整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甲狀腺癌高發,現在體檢技術的提升,讓越來越多的甲狀腺癌被早期查出,所以在各家保險公司的理賠報告中,甲狀腺癌都是癌症中位居首位的。這讓保險公司理賠壓力很大;另一方面是甲狀腺癌,尤其是I期和以下的治療費用確實很低,社保報銷萬就幾千塊錢,對家庭影響也很小。所以我認為I期甲狀腺癌放入輕症也算合理。

3關於輕症

原位癌被剔除出輕症責任,在現有幾乎所有的重疾險產品中,只要有輕症責任,幾乎都包含了“極早期的惡性病變,也都包含所有的原位癌以及特定的早期惡性腫瘤:

廣而告之!《重疾新規》對廣大消費者的影響:有好有壞,有利有弊

但是,這次重疾規範修訂必須包含的輕度惡性腫瘤,竟然明確除外“原位癌”,只剩特定的幾種早期惡性腫瘤:

廣而告之!《重疾新規》對廣大消費者的影響:有好有壞,有利有弊

所以本次重疾新規正式修訂後,新出的重疾險可能都不含“原位癌”保障責任。這其中,影響最大的其實是女性!女性常見的宮頸上皮內瘤變CINIII級、乳腺Paget病,都是原位癌,這些以後都將會得不到賠付!

4限定輕症賠付比例

這次修訂加入的輕症,竟然還規定了最高賠付比例不得超過基本保額的20%!現有市場上重疾險的輕症賠付比例都是不低於20%,最高的甚至45%。

廣而告之!《重疾新規》對廣大消費者的影響:有好有壞,有利有弊

這一點實在想不到,不知道監管部門是怎麼考慮的?按照這樣的規範,也只有平安、中國人壽、太平洋這幾家的輕症賠付比例有保持20%!其他公司多賠為啥還不行?


以上是本次修訂規範與消費者相關性最大的信息,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自行在保監會網站查看。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還屬於徵求意見稿,不過正式版一般也不會差別很大。新的規範內容變化的背後,有國家推動行業發展的意志(更合理的規範有利於消費者認同),另一方面也有行業大佬們的利益維護。

有人叫好,也有人覺得不好,但無論是哪個情況,其實還要考慮一個重要的變量就是價格。目前保險行業越來越市場化,價格競爭激烈,新規帶來的成本改變一定會反應在價格上面。

個人的看法是市場發展往往走在行政管理之前,所以對於消費者而言,不用在意這份規範的落地,更重要的是關注產品的條款本身,挑選符合自己的產品。如果非讓我做出選擇,我會選擇當前的產品。

更多內容請關注#正心財富管家#公眾號詳細瞭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