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勞動用工二三事

在春節長假即將收假的前兩天,網絡上關於疫情期間勞動用工管理的文章就層出不窮,涉及到企業用工的方方面面,今天小編對於那些已經寫得很多的問題就不多加贅述了(比如怎樣確定春節延長假期工資待遇、員工被隔離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如何發放工資等問題),就談談其他幾個問題:

1.因疫情影響公司生產經營時,企業如何妥善處理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無論在何時進行處理,其實的剖必須注重勞資雙方的溝通和對話,最終以雙方達成的共識為基準,因此在變更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企業實際上可以先通過職代會、職工大會等形式充分發揮企業內部民主管理平臺的作用,明確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原則,充分了解員工需求;然後,企業可與員工個體進行協商,明確具體條款;另外,企業也可與工會集體協商,並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2.因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待遇發放問題應如何處理?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對於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發放。對於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後,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3.確診後,如何確定患病員工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受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疫情期間,勞動用工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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