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二三事

在春节长假即将收假的前两天,网络上关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管理的文章就层出不穷,涉及到企业用工的方方面面,今天小编对于那些已经写得很多的问题就不多加赘述了(比如怎样确定春节延长假期工资待遇、员工被隔离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如何发放工资等问题),就谈谈其他几个问题:

1.因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时,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无论在何时进行处理,其实的剖必须注重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对话,最终以双方达成的共识为基准,因此在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实际上可以先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等形式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明确劳动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充分了解员工需求;然后,企业可与员工个体进行协商,明确具体条款;另外,企业也可与工会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2.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待遇发放问题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3.确诊后,如何确定患病员工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受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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