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警察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警察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明确规定了警察可以出庭且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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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87条“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规定了警察应当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08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10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以上两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警察对程序性事实及量刑性事实提供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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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40条“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46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49条“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警察可以就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出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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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还进一步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证……”。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文章来源: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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