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些可以賠?(實用法學)

1、受害人看病花去醫療費是否都能支持?

《人身損害賠償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由此可見,醫療費要有醫療費發票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綜合認定。對於未發生但又必然發生的費用如二次手術費等法院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鑑定意見等綜合認定。對於住院期間的外購藥一般必須有醫院的外購藥證明和正規發票相互印證才能支持。

2、伙食費和營養費怎麼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住院伙食費一般計算天數以實際住院天數為準,計算標準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伙食標準。需要提醒的是,受害人必須去外地治療的情況下,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伙食的費可以適當計算。同時還可以計算受害人的住宿費以及陪護人員的合理伙食費、住宿費。 營養費一般也是參照主要天數進行計算。但是有醫囑出院後需要加強醫囑或者有鑑定意見的,可以參照醫囑和鑑定意見綜合認定。

3、受害人的誤工費能夠計算多長時間?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法院一般會參照醫院的建議休息證明,或者鑑定機構關於誤工期的鑑定意見來計算誤工天數。但是如果建休天數明顯過長與受害人的傷情不符的,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準定誤工天數。對於鑑定意見中誤工期的鑑定不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對受害人的誤工期進行鑑定。構成傷殘的,誤工費一般計至定殘前一日,但是有些受害人故意拖延定殘時間,導致誤工期明顯過長,法院可以酌情減少。

4、主張誤工費需要那些證據呢?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提供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現在一般二合一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及誤工證明、工資停發證明,如果月工資超過3500元,還應當提供完稅憑證。如果有工資卡的話可以提供工資卡流水單。如果受害人無法完全提供這些證據,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工資的具體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保險該地區上一年度同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5、護理費如何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1、護理人員人數:一般以一人為原則。但是鑑定機構或者醫院有醫囑的可以按照該意見執行。一般不超過兩人。2、護理天數:一般以住院期間為準,但是鑑定機構或者醫院有遺囑的可以參照執行。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可以參照執行而非必須,結合現實情況,由其是醫院關於護理證明的醫囑出具存在不規範的地方,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原告的病情與醫囑綜合判斷。3、護理費計算標準:一般根據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減少計算護理費(保險誤工費計算方法)。但是如果需要強調一點,誤工費不同的是如果護理人員的工資過高,即使是實際發生也不予支持(如果支持的話一般會增加被告人得賠償負擔,出於公平起見,一般會按照護工標準計算)。4、構成護理依賴:根據護理依賴的程度不同,按照不同係數計算。

5、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問題?

傷殘賠償金的標準一般按照戶口性質計算。目前我國還未實行統一的計算標準,城鎮居民參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戶口的保險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但是有一類比較特殊的情況,即農村居民長期在城鎮生活居住的怎麼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由此不難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採用的是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雙重標準判斷是能按城鎮標準賠償。

6、傷殘賠償金怎麼計算?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傷殘賠償係數(小於60週歲);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實際年齡-60)}年×傷殘賠償係數②(大於60週歲小於75週歲);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傷殘賠償係數(大於75週歲)

死亡賠償金保險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但需要將傷殘係數變為100%即可。

7、喪葬費怎麼計算?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月)

8、被扶養人生活費怎麼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扶養人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即與生活來源又無勞動能力與受害人之間有扶養關係的家屬,一般指父母。需要提醒的是需要扶養的人數眾多的情況下,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④X(元/年)×(18-實際年齡)÷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被扶養人小於18歲);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20(年)×傷殘賠償指數;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X(元/年)×{20年-(實際年齡-60)}÷扶養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備註:受害人死亡的傷殘賠償指數看作1計算。

9、精神撫慰金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一般受害人為全責或者主要責任時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10、財產損失

根據估損清單及相應財產有效憑證主張(包括車輛維修、施救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經營車輛停運損失;非經營車輛替代支出的交通費等等)。

11、交通費

正式票據所載實際交通費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票據所載事項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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