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些可以赔?(实用法学)

1、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是否都能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医疗费要有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综合认定。对于未发生但又必然发生的费用如二次手术费等法院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等综合认定。对于住院期间的外购药一般必须有医院的外购药证明和正规发票相互印证才能支持。

2、伙食费和营养费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费一般计算天数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计算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需要提醒的是,受害人必须去外地治疗的情况下,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伙食的费可以适当计算。同时还可以计算受害人的住宿费以及陪护人员的合理伙食费、住宿费。 营养费一般也是参照主要天数进行计算。但是有医嘱出院后需要加强医嘱或者有鉴定意见的,可以参照医嘱和鉴定意见综合认定。

3、受害人的误工费能够计算多长时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院一般会参照医院的建议休息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关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来计算误工天数。但是如果建休天数明显过长与受害人的伤情不符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准定误工天数。对于鉴定意见中误工期的鉴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对受害人的误工期进行鉴定。构成伤残的,误工费一般计至定残前一日,但是有些受害人故意拖延定残时间,导致误工期明显过长,法院可以酌情减少。

4、主张误工费需要那些证据呢?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一般二合一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及误工证明、工资停发证明,如果月工资超过3500元,还应当提供完税凭证。如果有工资卡的话可以提供工资卡流水单。如果受害人无法完全提供这些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工资的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保险该地区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护理人员人数:一般以一人为原则。但是鉴定机构或者医院有医嘱的可以按照该意见执行。一般不超过两人。2、护理天数:一般以住院期间为准,但是鉴定机构或者医院有遗嘱的可以参照执行。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可以参照执行而非必须,结合现实情况,由其是医院关于护理证明的医嘱出具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因此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原告的病情与医嘱综合判断。3、护理费计算标准: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减少计算护理费(保险误工费计算方法)。但是如果需要强调一点,误工费不同的是如果护理人员的工资过高,即使是实际发生也不予支持(如果支持的话一般会增加被告人得赔偿负担,出于公平起见,一般会按照护工标准计算)。4、构成护理依赖:根据护理依赖的程度不同,按照不同系数计算。

5、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

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一般按照户口性质计算。目前我国还未实行统一的计算标准,城镇居民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户口的保险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但是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即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生活居住的怎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由此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是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双重标准判断是能按城镇标准赔偿。

6、伤残赔偿金怎么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小于60周岁);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大于60周岁小于75周岁);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大于75周岁)

死亡赔偿金保险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但需要将伤残系数变为100%即可。

7、丧葬费怎么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8、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即与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与受害人之间有扶养关系的家属,一般指父母。需要提醒的是需要扶养的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小于18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9、精神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受害人为全责或者主要责任时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10、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11、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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