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離職紛爭:是“天價索賠”,還是正當補償?

提示:文中涉及幾個法律概念與人事管理的一些細節,如果你對相關內容不太熟悉,建議順著線索補補課。期待高校管理者進行討論。

山西某師範學院一名女博士,因為離職問題被學校告上法庭。學校依據當初雙方簽訂的協議,主張女博士給予51萬補償費,而後者只願交84612元。

對此,網友吵開了,並且觀點對立。一方認為,女博士違反契約精神,既然雙方有協議,那就應該按照協議辦事,不能拍屁股走人。一方認為,高校用合同卡人,留不住真正的人才,並因此感嘆高校教師“進門容易出門難”,這個問題值得高度關注。

女博士離職紛爭:是“天價索賠”,還是正當補償?

單方面看,兩種觀點都有道理,但是離開具體事實,就屬於空泛議論。拿協議來說,有一個合法不合法的問題,也就是有效與無效的問題。有效,那麼女博士理應給錢。無效,那麼學校主張就得不到法院支持。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已經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與以什麼方式留人沒有太多的聯繫。

在這其中,絕大多數人可能沒有注意“補償費”三個字,更不可能理解其背後的法律意義,可能是不假思索地理解為賠償費,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從勞動合同法看,補償費合法,而賠償費不合法

至於“高校用合同卡人,留不住真正的人才”完全是預設立場,並不公允。從有限的信息看,並不能說學校在用合同卡人,而是女博士未到服務年限走人,學校不僅沒有卡人,而且同意女博士走人,只是要求按照最初雙方的協議辦事,根本不存在卡人的問題。

感嘆高校教師“進門容易出門難”,在本號看來,屬於對高校招聘一無所知的亂帖標籤。從實際情況看,恰恰相反,高校教師反倒是“

出門容易進門難”。你看此位博士,本來訂了服務協議,本人要走,學校還是放人,知道強扭的瓜不甜。在人才大流動的今天,不讓走是不可能的,高校管理者並不傻。勞動合同法給了勞動者說走就走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也是有法律限制的,否則也得承擔不利後果。

現在的博士要想進高校,並不是一些外行者想象中的那麼容易,博士已不象過去那麼值錢,高校也不是想進就能進的,博士踢破高校門檻的事並不少見。對於有實力的高校,對求職的博士很是挑三撿四,要看崗位,要看專業,要看本事,要看匹配度,那是相當困難的。

女博士離職紛爭:是“天價索賠”,還是正當補償?

對於那些實力不強的高校,除了看專業對口之外,最為關注的是能不能穩定工作,擔心上當受騙。現實當中,一些人把好處撈到了手拍屁股走人的事情經常發生,高校也逐漸變得聰明起來,那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一個服務協議,規定至少幹多少年,否則就得給學校補償。因為學校是有計劃安排工作的,中途走人,自然給學校造成損失。山西某師範學院打官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

這件事暴露出西部高校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問題。為了提高辦學水平,需要提高師資隊伍學歷層次和學術水平。辦法只有兩個,一是在職培訓,選送教師脫產攻讀研究生,不僅工資福利一點不少,而且還得給報銷學費,畢業之後又是提高待遇,又是給各種條件,代價不低。一是從外引進,這種方式選擇性大,而且見效快,同樣需要花很大的價錢,又是職稱上傾斜,又是工資福利優先,還有配套條件。

局外人往往只知拿感情留人、事業留人說事,高校比局外人更加知道這一點。但是,這樣的事情當中涉及的公平問題,局外人是看不到的。須知,同是學校教師,學校花了大價錢培養了幾個人或是引進了幾個人,如果他們穩定工作,為學校建設做出了比別人更多的貢獻,其他多數教師無話可說。

如果相反,被培養者或被引進者,好處剛剛到手,貢獻也沒有,就拍屁股走人了,管理者就架不住其他教師的質問。這會直接影響多數教師的積極性,這才是感情留人和事業留人的關鍵。感情不能給了某幾個人,事業也不是靠某幾個人,還得靠大家。一些貼標籤者,是看不到這些的。更何況,感情是雙方的,沒有一廂情願的事情。現實當中,有的人知恩圖報,有的人則永遠喂不飽。

正是因為感情並不能解決一切問題,所以依靠法律管理就成為一個重要方面。社會發展到今天,已經進入法治社會,一切都得依法辦事。在培養人才和引進人才時,事先訂立一個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這是法法社會理所當然的事情,不應該被質疑。

人才流動已經國際化,市場配置人才也是常態。但是,無論物資流動還是人才流動,都必須納入法制軌道,而不應該是沒有秩序的胡流亂動,無論是用人單位和人才自身都得誠信守法,依約辦事。

長期以來,“外國有個加拿大,中國有個大家拿”的影響還是很深的。一遇到個人與單位的糾紛,有的不問青紅皂白就選邊站,在今天已經不合時宜。你看一些新聞標題明顯如此:“博士離職遭天價索賠”,“高校留人如何走心”,是非曲直還不清楚呢,“結論”就出來了。

炒作此事,有的人可以理解為幫助博士一把,其實有可能幫倒忙,對於博士們也不見得是好事。高校在招聘人才當中到底遭遇到了哪些具體問題,換句話說了多少虧,高校比誰都清楚。如何應對這樣的事情,高校也在不斷總結經驗,細化應對之策。最大可能是,招聘人才更加小心,協議規定更加詳盡。

過去,許多高校送人進修、引進人才,多數沒有書面協議,吃虧不少的虧,打了不少的官司,所以現在依法訂立書面已經是常規操作。學校管理者畢竟要面對全體教師,要保護校內公正公平,不能因為這樣的事情屢屢影響教師情緒。對吧。

女博士離職紛爭:是“天價索賠”,還是正當補償?

迴歸正題。山西某師範學院這名女博士離職,到底是否應該給學校51萬補償費(注意不是賠償費,如果不明白的話,請查閱相關資料),這取決於兩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合乎法律規定。協議必須內容合法、程序也合法,缺一不可,否則就是不合法。不合法就沒有效力。沒有效力,也就意味著,無論協議中規定了什麼,都等於無效,此位博士就不用補償。否則,博士就得依照協議給學校補償。

第二個條件,學校計算的補償費是否準確。也就是說,是否與協議內容一致,是否合理,是否準確,是否屬實,這就太複雜了。從經驗判斷,有種計算應該是從最大損失角度計算的,一般存在“虛的”成分。如果協議有效,那麼雙方就會在金額上斤斤計較,最終賠償費用可能少於51萬。

最後,本號要勸告“人才”們,在這個社會,誠信是特別重要的。如果服務期沒有到就跳槽,而且還引發了官司,引進單位也可能有所想法,他們會由此遞推,你到了之後,是否象在前一個單位一樣再跳槽。這對於跳槽者來說並非好事。

市場有規則,聘用有法律,社會講誠信,無論是何種人才對此都是應該有所警覺的,你說對嗎?

(本文為原創,頭條號首發;文中資料與圖片源於網絡,如有不妥,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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