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500万赔偿标准!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有哪些

《商标法》在2019年4月23日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第4次修改。修改内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幅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由原来一倍至三倍赔偿数额提高至一倍至五倍。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提高至五百万元以下。

商标侵权?500万赔偿标准!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有哪些

随着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侵权事件走进我们的视野中,那么大家就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商标侵权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将为大家讲解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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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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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案例: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对于赔偿的计算据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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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法定赔偿额: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5、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应当注意的是,前述几种种赔偿额计算方式中,前两种方式是基本方式,由权利人选择这两种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应根据权利人选择的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在前两种方式难以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对当事人之间就这两种方法以外的方法计算本案赔偿额达成一致,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在侵权获利和被侵权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且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适用法定赔偿。

三、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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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对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根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则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所言:"宁可判得侵权人鬼哭狼嚎,也不该让权利人怨声载道。"为创业、创新加油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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