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药店,可不配置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配备实行差异化政策,这些药店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再配置执业药师......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远程审方政策的开展做出规定。


这些药店,可不配置执业药师!


药店执业药师,可差异化配备了


根据《通知》,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省药监局《关于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闽药监综药流〔2019〕5号)要求,开展远程审方。


对实施远程审方的门店,门店负责人应由连锁总部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相关负责人兼任,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可由总部注册的执业药师代替,但门店应配备2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有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名应为中药学技术人员;


非城区乡镇以下的门店可以是药士以上技术职称。


允许连锁总部根据门店处方审核高峰期的实际需求,可将注册在连锁总部的执业药师临时调配到门店帮助处方审核工作,但不得影响总部执业药师提供远程审方工作。


除了对远程审方作出要求外,同时还对中药饮片销售做出规定。


部分中药饮片可开架销售


根据《通知》,允许连锁门店(同样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经营少量药食同源、滋补中药材以及地方习用的单味中药饮片开架销售。


经营该类品种可以不设中药斗柜,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上标注:中药饮片(配方除外),但应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执业中药师从事药学咨询和质量管理工作。


鼓励“互联网+”售药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亮点之一便是对网络处方药监管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新《药品管理法》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不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但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多种特殊管理类药品仍在禁售之列。


网络售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4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助推中小微企业转型。

其中首次提到将首诊纳入互联网医疗、医保。互联网医疗再迎政策红利,以往的模式有望突破。


但放开的同时,也意味着严管。


根据4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和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调度视频会精神,一方面肯定了网上购药的便捷性和发挥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也同时指出,网络售药作为新兴业态,守法经营、“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不可违背,质量安全的底线不能突破,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不能扰乱,药监部门应予以规范引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尤其要重点打击“海淘神药”、“民间偏方”、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无证产品和无资质经营者,严厉查处网络非法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精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


根据《通知》,福州市对于“互联网+”售药的规定与国家药监局一致。


《通知》指出: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通过自建网站(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总部统一管理下,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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