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藥店,可不配置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配備實行差異化政策,這些藥店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再配置執業藥師......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發佈《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州市醫療保障局印發關於支持和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創新發展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遠程審方政策的開展做出規定。


這些藥店,可不配置執業藥師!


藥店執業藥師,可差異化配備了


根據《通知》,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按照省藥監局《關於鼓勵通過信息技術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的意見》(閩藥監綜藥流〔2019〕5號)要求,開展遠程審方。


對實施遠程審方的門店,門店負責人應由連鎖總部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的相關負責人兼任,連鎖門店執業藥師可由總部註冊的執業藥師代替,但門店應配備2名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有經營中藥飲片的,其中1名應為中藥學技術人員;


非城區鄉鎮以下的門店可以是藥士以上技術職稱。


允許連鎖總部根據門店處方審核高峰期的實際需求,可將註冊在連鎖總部的執業藥師臨時調配到門店幫助處方審核工作,但不得影響總部執業藥師提供遠程審方工作。


除了對遠程審方作出要求外,同時還對中藥飲片銷售做出規定。


部分中藥飲片可開架銷售


根據《通知》,允許連鎖門店(同樣適用於單體零售藥店)經營少量藥食同源、滋補中藥材以及地方習用的單味中藥飲片開架銷售。


經營該類品種可以不設中藥鬥櫃,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上標註:中藥飲片(配方除外),但應配備一名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或執業中藥師從事藥學諮詢和質量管理工作。


鼓勵“互聯網+”售藥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於12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亮點之一便是對網絡處方藥監管做出了進一步規定。


新《藥品管理法》明確了在一定條件下,不禁止網絡銷售處方藥,但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多種特殊管理類藥品仍在禁售之列。


網絡售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等部門制定。


4月14日,國家發改委、中央網信辦發佈《關於推進“上雲用數賦智”行動 培育新經濟發展實施方案》助推中小微企業轉型。

其中首次提到將首診納入互聯網醫療、醫保。互聯網醫療再迎政策紅利,以往的模式有望突破。


但放開的同時,也意味著嚴管。


根據4月24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的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和藥品流通監管工作調度視頻會精神,一方面肯定了網上購藥的便捷性和發揮的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也同時指出,網絡售藥作為新興業態,守法經營、“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不可違背,質量安全的底線不能突破,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不能擾亂,藥監部門應予以規範引導,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尤其要重點打擊“海淘神藥”、“民間偏方”、非藥品冒充藥品等無證產品和無資質經營者,嚴厲查處網絡非法銷售疫苗、血液製品、麻精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行為。


根據《通知》,福州市對於“互聯網+”售藥的規定與國家藥監局一致。


《通知》指出:鼓勵連鎖企業採用“互聯網+”銷售方式銷售藥品。通過自建網站(應當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和通過第三方平臺,在總部統一管理下,在落實藥品追溯系統並確保“線上線下一致”,銷售、配送全過程藥品質量安全,以及執業藥師有效實施藥學服務條件下,採取“網訂店送”、“網訂店取”方式銷售藥品,實現“就近取藥”、“就近送藥”,滿足顧客用藥需求。


藥品經營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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