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小偷深夜行窃,先丢贞操后丢命,如何评价该案?


女小偷深夜行窃,先丢贞操后丢命,如何评价该案?

正所谓无巧不成书,今天给大家分享一篇巧案:

人物介绍:

有一木工李大郎,娶一妻子张大美。李大郎有一弟名叫李二郎,二郎知书达礼,是当地有名的帅哥。张大美有一妹张二美,也是美女一枚。

情节一:祸端缘起大雨

某日,大郎外出做活,大美那天也回了娘家。刚好,那天二美跑来大郎家看望姐姐,她出来的时候,姐姐还没到家,路上又没碰到姐姐。本来,姐姐和姐夫都不在,二美准备回家。然而,二郎还在家里,他是个读书人,知书识礼,觉得嫂子的妹妹好不容易来一趟,饭都不招待一顿有点说不过去。于是,二郎亲自下厨,做了一桌好菜,款待二美。饭吃到一半的时候,下起了大雨。二美再想回去,就有点难了,但孤男寡女共处一室,男未婚女未嫁,也实在不成体统。二郎知道二美的尴尬,主动提出,自己去村子里别人家借宿,让二美自己安心住在家里,等明天早上雨停了再回去。二美想了想,也只能这样,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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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二:包藏祸心

二郎去了邻居家借宿,邻居家有个大晒谷场,村子里人没事儿就喜欢在那里聊天扯淡摆龙门阵,所以二郎向邻居说自己要借宿原因的时候,很多人都听到了。这其中,有一个惯做梁上君子的小偷,一个好为不良之行的流氓无赖。小偷回家把这事儿八卦和妻子说了,小偷之妻也爱占小便宜。于是提议,不如趁着甲家只有一个孤弱女子在家,去偷一回。小偷认为盗亦有道,甲的弟弟是正人君子,大家都是邻居,这种事儿做着实在太不光彩,于是没有同意。然而,妇人的眼皮子实在浅,当天晚上,小偷的妻子还是溜进了大郎家。

情节三:先丢贞操

二美一个人住在别人家里,心里害怕,所以当天晚上,她其实一直没怎么睡着,小偷之妻一进来就被她发现了。二美胆子小,也不敢高声叫嚷,怕惹急了别人,自己性命不保。于是,她躲到了床底下。小偷之妻先是在大郎家乱翻了一阵,然后在床上收拾。这时,又有人来了。这次来的,正是那个好为不良之行的流氓无赖。无赖溜进来就是想趁着夜深人静,侵犯二美。他一进房,看见床上果然有个人,也不多想,跑过去就开始搂搂亲亲。之后的事儿就很好玩了,小偷之妻以为来人是二郎。他深夜回来,肯定还是想做那种见不得人的事儿。前面我们知道,二郎是当地有名的帅哥,所以小偷之妻也不拒绝,很顺从的配合无赖,宽衣解带同床共枕。就这样,

无赖以为对方是二美,小偷之妻以为对方是二郎,颠鸾倒凤,完成了生命的大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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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四:再丢命

故事还没有结束,很快,又有人回来了,这次回来的,是大朗自己。大郎还没进房的时候就听到了房里传出来的淫声浪语,他以为是自己妻子与人私通,送自己一顶绿帽子戴戴。哪个男人能忍受这种羞辱,刚好,他是木工出身,手上刚好有带着做活用的斧头,他也不多想,冲进房里,手起斧落,把小偷之妻和无赖都给砍死了。

情节五:真相大白

大朗杀人之后,还是怒不可遏。他一路冲到岳父家,告诉岳父自己妻子和人通奸,现在奸夫淫妇已经被自己一并砍死。然而他的妻子现在还好端端的在岳父家里住着呢,这番话把他岳父说得一脸懵逼,直到他妻子出来后,甲才知道杀错了人。

以上案例来源于高继衍的《蝶阶外史》,笔者略有改动,但仍保留原事实。世上巧事多,有时候看着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恰恰会发生,真应一句: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女偷欲行窃,先丢贞操后丢命,也算自食恶果。下面小编就本案结合现行法律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女小偷深夜行窃,先丢贞操后丢命,如何评价该案?

1.女偷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女偷以盗窃财物为目的,深夜潜入到大郎家中翻箱倒柜,其行为属于入室盗窃,涉嫌盗窃罪。

2.无赖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一般认为有四点:1.客观上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2.客观上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实施奸淫行为;3.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主观上具有故意,即具有奸淫之目的。

本案中,无赖潜入大郎家本欲行不轨之事,主管具有奸淫目的。虽然此案中女偷没有反抗,但实际女偷是想和张二郎发生关系,而不是无赖,女偷之所以不反抗,是因为她认为无赖是张二郎,无赖利用女偷认识错误(以为是帅哥张二郎)的前提下,使之不知反抗,实际上是违背女偷的意志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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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朗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大郎以为是妻子大美与人偷情,盛怒之下手持斧子冲进房间,其主观目的很明确,即“杀死大美和奸夫”,但杀死的却是女偷与无赖,这属于对象错误。大郎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女偷与无赖死亡的后果,虽然对象认识错误,但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大郎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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