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被逮捕,家中执行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实施监视居住。住宅监控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被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不能照顾自己的人的唯一赡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需要处理而适宜监视居住的;

(五)羁押期满未结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或者支付保释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居民监视由公安机关实施。

监视居住的执行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住处执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嫌疑,犯罪的执行在住宅可能会阻碍调查,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与公安机关的批准下一个更高的水平。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或者办理案件的专门场所执行。在指定居所实施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不能通知的除外。对委托辩护人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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