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社会中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大部分企业都会遇到过这样的困难。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有的企业会选择融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方法筹集资金。银行贷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就能贷出来。通常情况下,银行在对企业进行评估后,也为了考虑资金的风险,会要求企业在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后才能放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但是,有些时候企业的资金困难缓解需要一个过程,在前一笔借款快要到期时,可能企业还没有缓过来,可又要面临着前笔借款即将届期。这个时候,企业不得不再筹集一笔款项来偿还即将届期的债务。

此时,会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借新还旧”的问题。在主债权债务的关系下,也会对应地引起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接下来我们通过笔者所做的一个案件,来分析一下“借新还旧”以及由此引发的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A物流园的关联公司B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清偿。徐某从中与银行说和,自己愿意出借500万元过桥资金给B公司,B公司把钱还给银行后银行再续贷500万元给B公司。A公司、C公司及C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同意为B公司借的该500万过桥资金进行担保。2013年4月11日,徐某拿着出借人是其自己的借款合同找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签章后去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及保证人均没有合同原件。2015年4月,李某以出借人的身份,将A公司、B公司、C公司及胡某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370万元的还款责任,并要求A公司、C公司及胡某承担370万元的保证责任。也是到此时,大家才知道出借人变成了李某而不是当初签订合同的徐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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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才知道,原来A公司欠徐某370万元届期未偿还。由于案情过于复杂,笔者通俗概况一下款项流转情况:徐某把控李某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将500万元从自己名下银行卡里转至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再通过李某将500万元转款给B公司,B公司将该笔500万元偿还银行的上一笔已到期的500万元贷款。接着,银行又放贷500万元给B公司,徐某拿着从B公司处开具的委托支付手续给银行,银行在放款时将该500万元直接转至徐某名下账户。徐某收到该款项后,扣除A公司之前的欠款370万元,将130万元转到其控制着的李某账户名下,后,又将该130万元取出并存到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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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从案件证据材料形式上来看,李某确实只收到130万元款项,剩下370万元未收到。李某以自己之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上述被告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上看似合情合理。

笔者在此给大家列一个资金流转表,便于大家明白案情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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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及案情分析中可以看出,款项的实际出借人是徐某,款项最终回转到徐某账户里,B公司与名义借款人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作为从合同义务的保证责任也消灭。

该案历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院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河南省高院重审二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在河南省高院作出的最终二审生效判决书中认定,本案涉案款项500万元中的370万元(新贷)最终用于偿还A公司之前向徐某的借款(旧贷),属于变相的借新还旧。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B公司承担370万元还本付息的责任,作为关联公司的A公司对上述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及胡某对此“借新还旧”一事知情,对500万元中的370万元及本息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判决C公司及胡某承担130万元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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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终审判决结果。生效后李某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也随即查封了C公司及胡某名下的财产,为案件的下一步执行工作做准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我们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从案情事实情况分析来来看,在B公司收到案涉500万元借款、向银行偿还旧贷且续贷500万元、银行将续贷出来的500万元转至徐某账户的情况下,B公司与名义出借人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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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条款规定的“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指借款人向出借所借的前一笔款项期限届满未还,双方又达成协议,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请借款用于偿还之前尚欠的款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来说,“以新贷偿还旧贷”与本案情形明显不符。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借新还旧”一词,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贷还贷,原借款合同如有担保人的,应当取得原担保人的书面认可。新借款合同没有取得原担保人认可的,原担保人只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人行在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320号)中的表述。

由此可以知道,在借款人与银行适用“借新还旧”的问题上,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主观上双方又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二者需同时具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借新还旧”的情形?

本案通过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本案,最终结果是C公司和胡某免责,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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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字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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