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養殖場沒有理由?注意提防養殖場拆遷中的這些套路

之前,為了脫貧,國家號召發展養殖業,於是有許多村民為了響應當地相關部門的“政策”,建起了養殖場。但是隨著國家的發展以及城鎮一體化的建設,一些建的比較早的養殖場,由於養殖地段的因素紛紛被劃入了徵地拆遷項目的範圍之類。

養殖場是一個家庭的收入來源,本應可以以經營養殖場生活下去,但因城市的發展,不得不面臨著被徵收的局面,這對於養殖場戶來講,則成了一場可大可小的災難。然而,本就已經失去了經濟來源的養殖戶,在徵收過程中,徵收方還以各種理由壓低被徵收人的補償款。

強拆養殖場沒有理由?注意提防養殖場拆遷中的這些套路

徵收方的這些理由,如果廣大養殖場戶不注意或是不明白這其中的目的,那麼很有可能就會讓自己的合法利益有所損失。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來介紹幾種常見的,專門為養殖戶設計的拆遷套路。

套路一、將養殖場認定成違法建築

無論是養殖場拆遷還是普通房屋拆遷,被認定成違法建築然後再強拆,這都是拆遷方屢試不爽的套路。

我們不難發現,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低成本徵收,在養殖場被劃入到拆遷範圍後,通常都會告知被徵收人養殖場沒有經過合法審批,沒有依法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辦理相關證件,違反了《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規定,被認定成違法建築。且此後,拆遷方還會給被徵收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等通知書。告知被徵收人要在限期內自行拆除,如果過期未拆,則會強拆並且不予任何的補償。

可是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屬於設施農用地,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產,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

也就是說,佔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的,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因此,拆遷方以沒有規劃許可證或是沒有經過合法審批等理由強制拆除養殖場或是不予任何補償,只是拆遷方的一個“幌子”。

強拆養殖場沒有理由?注意提防養殖場拆遷中的這些套路

套路二、以環評不達標為由關停養殖場

整治環保固然重要,但是以環保為由強制拆除或是關停養殖場則成了拆遷方的手段。近幾年的徵地拆遷中,一些地方為了儘快完成徵收工作或是降低成本徵收,在養殖場相關手續都齊全的情況下,就會以養殖場排汙不好,養殖場汙染環境或是沒有取得環評手續或是環保不達標等名義強制拆除養殖場或是關停養殖場不予任何的補償。拆遷方的這些理由看似有理有據,其實隱藏著不可告人的秘密。

不過去年的時候,國家農業部對禽畜養殖場整改過程中過於“一刀切”的現象作出了正面積極的發聲,整治環保,關閉養殖場不能“一刀切”需切實的保障養殖戶利益。

而且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那麼,從以上相關規定中我們可以得知,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養殖場需要拆遷的,必須要對受損失的養殖戶給予補償。如果養殖場確實存在違法行為,那麼縣級以上的相關部門有權作出罰款或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且有權責令限期關閉或是拆除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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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三、以養殖場地段為禁養區為由,降低補償或是不予補償

在養殖場拆遷中,如果躲過了以上兩種,那麼第三種則很有可能會遇到,這也是拆遷方慣用的手段。關於養殖場禁養區,在《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而且此前相關部門就明確表示過,不該禁養的不能禁,防止盲目的擴大禁養範圍,不能採取“眉毛鬍子一把抓”。

法律既然明確規定了養殖場禁養區,那麼拆遷方就沒有權利再私自進行規劃,如果私自擴大禁養區那麼就涉嫌違法,養殖戶可以向上一級部門反映。

因此,在徵地拆遷中,如果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強制拆除養殖場或是不給任何補償的情況,大家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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