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市郊市本级河道采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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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市郊市本级河道采砂的通告

我市市郊市本级管理河段已被列入湿地保护名录。为了加强湿地保护,规范河道采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面禁止市郊市本级河道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郊市本级管理河段(包括农垦、森工系统管理的已被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河段区域)全面禁止采砂行为。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与采砂有关的任何许可手续。

二、严禁以河道疏浚为名变相进行河道采砂,涉及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需整治的河段除外。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市郊市本级管理河段(包括农垦、森工系统管理的已被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河

段区域)要保证行洪通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有采、运砂船只及作业设备一律撤离;堆砂、固定设施及附属物全面予以清除;修建的运砂便道等行洪障碍一律拆除;下河出砂路口一律封堵。

四、沿河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农场、林场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河长应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建立巡查监管制度,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采河道砂石。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和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环境、盗采河砂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砂、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辖区人民政府及水务、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检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履职尽责,共同抓好全面禁止市郊市本级河道采砂工作。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市郊市本级河道采砂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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