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鉅額存單、為圓謊報假案、掛名當老闆,這樣要面子,小心法律讓你沒面子!

俗話說,“死要面子,活受罪”,

面子是靠裡子撐起來的,

謊言織出的面子,

小心真的會受罪。


法報君今天要分享的三個案例中,

主人公為了所謂的面子,

做出了一些奇葩之舉,

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


01

丈夫愛面子 偽造1300萬元銀行存單騙妻子


偽造鉅額存單、為圓謊報假案、掛名當老闆,這樣要面子,小心法律讓你沒面子!


小鄭和小常結婚不久,正是蜜裡調油的時候。一天,丈夫小鄭拿來一張存單交給妻子保管,並說“這是我的全部家當,都存到你名下了,一共1300多萬。”妻子十分感動,收下存單後一直細心保管。


後來,趕上家裡裝修需要資金,小常便拿著這張存單去銀行取錢。但工作人員反覆確認之後告訴小常,賬戶裡只有100元。銀行工作人員仔細檢查了這張存單後發現,只有開戶時存進去的100元是真實存在的,存單上打印的1300萬元流水記錄都不存在。


面對這種異常情況銀行工作人員選擇了報警。警方調查後發現,存單居然是小常的丈夫小鄭找人偽造的。原來,小鄭為了在妻子和家人面前顯示自己有能耐、有面子,婚後夥同他人制作了一張假存單送給妻子。得知真相的小常心裡五味雜陳,只覺得荒唐,而小鄭則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本案可歸納為,小鄭為了有面子,夥同他人偽造一張1300萬元的銀行存單送妻子,實際上裡面只100元。以下,結合案情具體分析其中的法律點。


(1)什麼是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目前,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五種,按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排序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2)小鄭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雖然小鄭偽造銀行存單,虛構事實矇騙妻子與其他家人,並未騙取妻子的財物,同時也沒有騙取銀行的財物,故不構成詐騙罪。


(3)小鄭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為。本案中,小鄭為面子夥同他人偽造銀行存單,其行為已經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


02

父親謊稱為兒子買婚房 為保面子報假案

偽造鉅額存單、為圓謊報假案、掛名當老闆,這樣要面子,小心法律讓你沒面子!


年初,王某的兒子小王帶女友回家過年,和家裡人說二人準備結婚,席間談到了婚房的問題。對於普通工薪家庭來說,一下出那麼多錢買房並不容易,但礙於面子,王某便謊稱:“我工作的房地產公司有內部購房資格,買房的事交給我。”


隨後的幾個月裡,王某四處看房,眼見婚期將近,買房的事不能再拖,王某便對兒子說:“房子已經選好了,我過幾天就去辦手續。”


就這樣又拖了幾天,到了購房當天,為了避免謊言被拆穿後自己顏面掃地,王某一大早便偷偷用公用電話報警,稱小區售樓處所在的寫字樓裡被人放了三枚定時炸彈。警方接到電話後高度重視,當即調動大批警力趕往寫字樓進行排查,同時疏散人群封鎖交通。而前往售樓處購房的王某也如願返回家中,暫時保住了“面子”。


只不過這“面子”很快就沒了,警方查明報案系惡意編造後,開始圍繞報案人展開偵查工作,經過細緻排查,當天下午便將王某抓獲。


本案可歸納為,父親為面子謊稱有能力為兒子購買婚房,購房當天為保住面子報假案稱售樓處已放置炸彈,如願回到家中。以下結合具體案情分析其中的法律點。


(1)報假警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謊報警情的法律責任要根據案件實際,從社會危害性來判斷。尚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屬於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而如果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王某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案中,王某為避免前往售樓處,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不僅浪費警力,更對公眾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嚴重影響,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03

小職員愛慕虛榮做老闆 稀裡糊塗被拘留


偽造鉅額存單、為圓謊報假案、掛名當老闆,這樣要面子,小心法律讓你沒面子!


林某入職後一直很受老闆彭總的器重。一次會議結束後,彭總叫住林某:“小林,幫個忙,你當一段時間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怎麼樣?” 林某受寵若驚,想著如果拒絕了領導的話面子上不好看,而且當了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和朋友吹牛,十分有面子。於是林某答應了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隨即,老闆給林某升職為經理並且加薪,可林某沒想到,後來會因公司欠債不還被法院拘留。原來林某當法定代表人前,公司欠了另一家公司錢一直不還,被對方告上法院,但公司依舊逃避債務,債權人只得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面對法官的詢問,林某說出了實情:“法官,我只是掛個名,彭總才是幕後老闆。”主辦法官立即通過電話告知“幕後”老闆彭某,要求其即刻償還欠款,否則將對林某實行拘留。但彭某仍然不肯償還債款,主辦法官遂決定拘留林某,正在法官辦理相關手續時,彭某意識到了違法的嚴重性,隨即答應還款,並將欠款交送法院。


本案可歸納為,小職員愛慕虛榮,稀裡糊塗當了“老闆”,結果公司出事,自己沒有能力承擔,差點被拘留。以下結合案情具體分析其中的法律點。


(1)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及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2)“掛名老闆”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林某作為其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並不是掛個名就可以了。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被失信懲戒,具體如下:


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用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需要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其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與企業所屬行業類型有關,比如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假藥,法定代表人可能會被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禁止終身從事該行業等。


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一般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此,如果能證明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則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相關執行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行為,這就是所謂的“限高”。而且,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幕後老闆”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作為公司“幕後老闆”的彭某,並非可以高枕無憂了。根據前述對林某進行分析的相關法律規定,也有可能適用彭某, 作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等身份而承擔相應的各類責任。


回看三個案例,小鄭為了一時的面子,夥同他人偽造鉅額存單,露餡後被刑拘;王某愛面子答應給兒子買新房,擔心謊言被拆穿報假警卻進牢房;而林某為了面子則稀裡糊塗地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後差點被拘留。三人都是要面子的人,為了面子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背後映出的是法律意識的淡薄,最終都付出了相應的代價。


好面子、愛面子本無可厚非,但如果為了所謂的面子,置法律於不顧,法律讓你沒面子!


(文中案件均有原形,人物為化名,為了便於分析對原案件有關情節進行了增刪。)


感謝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餘菲菲律師為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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