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生效後無條件上訴,認罪認罰具結書還算數嗎?

一審生效後無條件上訴,認罪認罰具結書還算數嗎?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依法及時懲治犯罪、強化人權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提升訴訟質量效率、完善多層次刑事訴訟程序體系、促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後,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上訴,那麼認罪認罰具結書還算數嗎?檢察機關要不要依法抗訴?


今年9月,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給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員授課時,對此進行了闡釋,要從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意義角度思考這個問題,既然原來都認罪認罰了,再因非案件定性、處刑而是其他因素上訴,實質是不認罪或不認罰了,那檢察機關與之先達成的協議——具結書就無效了,從寬失去了法律和案件處理依據,如果不抗訴,法院怎樣依法糾正一審本已不當的裁判?也定會引發類似的效仿,那就背離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


檢察機關對無正當理由的反悔上訴應當抗訴,這不僅能有效維護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嚴肅性和契約誠信,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順利實施,維護制度的功能、法律的權威,同時還防止司法資源浪費,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以下根據滄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真實案例改編)

一審生效後無條件上訴,認罪認罰具結書還算數嗎?

一審生效後無條件上訴,認罪認罰具結書還算數嗎?

一審生效後無條件上訴,認罪認罰具結書還算數嗎?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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