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多種途徑提出反饋意見。

意見稿,提出了包含城市形象、城市管理保底線、群眾滿意度3類一級指標,乾淨、整潔、有序、安全、滿意度調查5類二級指標,以及若干個三級、四級指標的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根據城市人口規模、經濟發展、區域影響力等方面差異,分為基礎性指標和提高性指標。



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體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根據城市高質量發展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地級以上城市開展的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工作。


第三條  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工作重在發現城市管理服務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促進城市政府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提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四條  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堅持全國統一指標體系和區域差異化相結合,客觀評價和群眾感受相結合的原則,重在縱向對比,不搞橫向排名。


第五條  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包括城市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


第六條  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第3季度完成。


第七條  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嚴格執行有關紀律要求。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八條  評價工作按照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實施。指標體系包括城市形象、城市管理保底線、群眾滿意度3類一級指標,乾淨、整潔、有序、安全、滿意度調查5類二級指標,若干個三級、四級指標。


第九條  指標體系保持相對穩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城市高質量發展要求可以對指標體系適當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評價指標根據城市人口規模、經濟發展、區域影響力等方面差異,分為基礎性指標和提高性指標。基礎性指標適用於所有地級以上城市,提高性指標原則上適用於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託國家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建立評價指標數據採集系統,從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省市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獲取相關數據,逐步實現指標數據自動化、智能化採集。


第三章 評價方式


第十二條  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按照指標體系實施,採取數據統計、現場檢查、滿意度調查、大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數據統計採用依法採集整理的統計數據。相關數據應當按照統一時點要求進行標準化處理。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原則上在評價網格內進行。按照評價網格標準,統一抽樣範圍、樣本數量和評價方式,建立評價標準化場景。必要時可以在評價網格外增加單項檢查。


第十五條  滿意度調查採用問卷方式進行,線上線下相結合。有效問卷數量原則上不少於城市上年末常住人口數的1‰,其中線下問卷數量不少於問卷總數的60%。


第十六條 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方法,匯聚遙感、街景圖片、信息點(POI)、視頻監控等多源數據,計算驗證相關指標評價結果。


第四章 評價實施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工作方案,指導城市和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地級以上城市應當建立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組織開展自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對部分重點城市開展第三方評價。第三方評價應當獨立開展,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


第二十條  城市應當按要求將自評價報告和相關數據上傳到國家、省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臺,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地級以上城市自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省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抽查複核。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對城市自評價抽查複核和第三方評價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分析,查找突出問題和短板,提出改進建議,形成城市綜合管理服務評價報告,並以適當形式向城市反饋。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城市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推動城市管理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不斷提升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四條  城市應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整改方案,著力補齊短板,解決突出問題,省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督促落實。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定期總結推廣各地經驗做法和創新實踐,發揮典型示範作用。


第二十六條  評價結果作為評選全國文明城市、生態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環境獎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綜合評價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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