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那麼可恨,為什麼還有律師替他們辯護,這些辯護律師的初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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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身就是世上最無恥的職業!誰給錢就幫誰脫罪,利用法律知識,鑽法律空子,顛倒黑白,混淆是非!


守得雲開見曰出


《中華人民共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中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證了人們的司法公正和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這是我國以法治國的體現,和法制的進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題主先入為主,未經法院審判就認定其為殺人犯顯然是不正確的。而應該是犯罪嫌疑人。那麼律師為什麼要給殺人犯罪嫌疑人辯護呢?原因如下:

1,這不是律師的初衷,而是法律的規定,是維護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2,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任何嫌疑人是無罪的。也就是說在法庭上公訴人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而不是嫌疑人自證有罪。這也是我國司法改革中的"疑罪從無"的巨大進步!如此,可以避免許多冤假錯案的發生,也就是讓證據說話!

3,作為殺人案事關人命,更要慎之又慎。既不能放過一個惡魔也不能冤枉一個無辜。因此,控辯雙方將會對所有的人證,物證進行舉證認定。這是律師以法律和證據為被告作無罪或輕罪辯護的職責。

4,律師還要對犯罪嫌疑人作案動機,精神健康狀況,如果是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有無自首或悔罪表現,有無立功贖罪情節等進行調查取證以法為自己的被告辯護,爭取法官對犯罪嫌疑人量刑時的參考。

《律師法》也明確了律師的執業要求和操守,對於違背律師法的行為將以法嚴懲。因此,律師以法為殺人犯罪嫌疑人辯護是法律的要求,而不存在所謂律師的初衷。


彩雲飛翔


1、在現代法治社會下,罪刑法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2、致人死亡的後果,有很多種情況,推測你想問的應該是”涉嫌故意殺人”,在法院宣判以前,他是嫌疑人,而非罪犯(你所說的”殺人犯”)。未經判決,任何人的主觀判斷,都是人治的表現,而非法治。

3、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是社會法治進步的體現。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即使嫌疑人自己不委託律師,也會為其指派律師。

4、這一切都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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