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课堂>民事检察监督,究竟监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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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究竟监督什么?

“民事检察线上小课堂”第二期

第一期,我们说到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行使职责,那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都有哪些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三种来源:

第一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第三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进行监督,适用“主动被动相结合”原则。

接下来,我们就要搞清楚人民检察院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究竟要监督些什么?

职能一: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也可依职权自行发现、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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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职能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审判人员是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和推动者,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往往会对社会公平与正义产生更为负面的影响。因此,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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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十三种情形,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和支付令违法的、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法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民事审判程序具有以上情形的,都可以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职能三:民事执行监督

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的主要职责,有利于促进执行活动和执行程序的合法化、规范化,保障受害者权益能够得到救济,从而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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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

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职能四:纠正虚假诉讼、虚假调解

民事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严重侵害相关案外人权益、损害司法权威、扰乱法律秩序,严重侵蚀了良好的社会道德。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进行监督纠正,也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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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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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以上就是对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初步介绍。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每个职能分别带来更为详尽的学习内容。第三期小课堂,我们不见不散!

供稿: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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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检察 监督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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