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斌死刑 自首不是保命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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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16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孫文斌故意殺人一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孫文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瞭解,孫文斌的行為屬於自首。孫文斌在案發後第一時間撥打了報警電話,在案發現場等待,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那麼既然是自首,為什麼孫文斌還是死刑呢?


孫文斌死刑 自首不是保命的護身符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構成自首屬於“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而非“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法院根據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量刑,對於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程度極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孫文斌死刑 自首不是保命的護身符


孫文斌案的殺醫行為即屬於性質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程度極大的情況。具體來說:

性質極其惡劣:犯罪地點在醫院的急診科搶救室,系公共場所。孫文斌當著眾多患者、患者家屬和醫護人員的面公然藐視法律、持刀肆意殺人,手段極端,造成患者、患者家屬和醫護人員的極大恐慌,引起人民群眾的極大憤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手段極其殘忍:孫文斌持刀反覆切割被害人頸部,在被害人倒地後且無任何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仍然不顧他人勸阻,對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連續扎刺,殺人故意持續、強烈,殺人手段極其殘忍。

社會危害程度極大:孫文斌殺醫案,是一場蓄意謀殺,給社會造成極其惡略的影響。人們對醫生職業的危險係數再次產生了質疑。孫文斌進入急診科搶救室醫護人員工作區域,殺戮正在值班的就死扶傷的醫務人員,嚴重擾亂了急診科工作的正常開展,嚴重破壞了醫療衛生服務秩序,致使急診搶救科醫療資源本就緊張的狀況進一步惡化,嚴重影響其他患者的醫療服務的安全保障。

孫文斌雖然自首,但以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一個盡職盡責的女醫生,已經失去了人的立場,實在無以從輕處罰。以此來看,自首不是保命的護身符,法院的判決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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