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廢品收購站店主將含有毒物質廢水非法排放,構成汙染環境罪

安徽男子張某某於2016年11月29日在宏偉區成立了一家廢品收購站,卻因法律意識淡薄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近日,法院對張某某做出了公正的裁決。

廢品收購站經營期間,張某某在無危險廢物收購資質的情況下,使用粉碎機、氣料機、傳輸帶、水泵等設備對收購的廢舊機油壺、塑料製品等進行清洗及粉碎,並將所產生的廢水(含有毒物質)利用滲坑進行非法排放,再將處理後的片料進行銷售牟利。

2019年4月12日,白塔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與宏偉區環保局聯合檢查,由遼陽市環保局對該收購站內外的滲坑水樣行抽樣檢測,於2019年4月29日出具遼環監測字(2019)第038號監測報。監測結果:該廢品收購站院內及院外的滲坑內的廢水含有銅、鋅、鉛、鎘、汞、鎳、猛成分。

2019年5月14日,張某某在其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內被抓獲歸案。

近日,法院判決張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三里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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