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戶籍證明、出生證明……這20項證明,基層社區組織不用開!

國家民政部等多部委聯合發佈《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包括親屬關係證明、居民養犬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等20項證明,並給出了相關證明的辦事途徑。詳情↓

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明確了!戶籍證明、出生證明……這20項證明,基層社區組織不用開!

關於改進和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節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准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對雖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有關部門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按程序提請修改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再出具。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適時分批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現明確《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對於《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所列的證明事項,現階段如因政策措施銜接不到位或各類民商事主體明確要求,居民群眾仍需辦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本著便利居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於屬於自身職責範圍內、且能夠核實的,據實為居民群眾出具相關證明。

對於出具相關證明可能涉及法律風險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可在詳細調查核實情況、採取靈活多樣方式組織居民群眾議事協商的基礎上,予以充分評估並預先防範後出具。

一圖讀懂↓

明確了!戶籍證明、出生證明……這20項證明,基層社區組織不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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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上海發佈

編輯:朱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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