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法律后果

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法律后果

债权债务纠纷是当下数量最多的法律纠纷之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体,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借款是绝大数民事主体都要经历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现象较为普遍,下面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讲述一下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法律后果。

龚某因公司周转困难于2012年11月向高某借款1亿元,约定月利率为2%,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高某在向龚某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前三个月的利息600万元,实际提供给龚某9400万元借款。后龚某未偿还债务,双方走上了法庭。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龚某和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龚某应当向高某偿还9400万元借款及以9400万借款为本金的利息。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个结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值得注意的几个要点:

1.这个结论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适用于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借款的合同。

2.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使借款时债务人表示同意,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双方借款协议上写明的借款数额,与实际的借款数额不一致的,只要债务人能够证明实际借款数额,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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