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法律後果

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法律後果

債權債務糾紛是當下數量最多的法律糾紛之一。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體,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借款是絕大數民事主體都要經歷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現象較為普遍,下面本文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講述一下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法律後果。

龔某因公司週轉困難於2012年11月向高某借款1億元,約定月利率為2%,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借款協議。高某在向龔某提供借款時,預先扣除了前三個月的利息600萬元,實際提供給龔某9400萬元借款。後龔某未償還債務,雙方走上了法庭。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龔某和高某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龔某應當向高某償還9400萬元借款及以9400萬借款為本金的利息。

從上述案例中不難看出: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這個結論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兩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值得注意的幾個要點:

1.這個結論不僅適用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適用於金融機構如銀行提供借款的合同。

2.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使借款時債務人表示同意,也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3.雙方借款協議上寫明的借款數額,與實際的借款數額不一致的,只要債務人能夠證明實際借款數額,以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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